現役軍人犯罪處理法
1.軍人在當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事安全部門查處。2.地方人員在軍營犯罪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查處。3、軍人和地方人員* * *在軍營內作案,主要由軍隊保衛部門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 *在當地犯罪的,以公安機關偵查為主,軍事安全部門配合。4.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5.士兵退出現役後,被發現在服役期間在軍營中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事安全部門將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將予以配合。6.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開部隊途中犯罪,被批準入伍但未與部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7、屬於地方人民武裝部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營、營地、倉庫、機場、碼頭以及部隊和地方人員共同居住的軍人宿舍區,不侵犯軍事利益和軍事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查處,軍事安全部門予以配合。8.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軍地合資企業等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隊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查處。9.辦理涉及公安機關和軍隊的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和軍隊有關安全部門應當及時互通信息,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應進行協商研究,必要時可由雙方上級機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