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孩子受傷後幼兒園會成為第壹責任人,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也就是法律先假設孩子受傷後,幼兒園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此外,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分工,肇事車輛和司機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有保護孩子的義務。如果是幼兒園的過失造成的,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律上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學生的責任。如果孩子沒有過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如果是其他幼兒的過錯,幼兒園和幼兒家長承擔連帶責任。孩子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其他學生造成損害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監管不利,存在管理過失,也要分擔責任,兩者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孩子受傷了,純屬意外。雙方都沒有錯。應該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處理。教師、護士未擅離崗位的,已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有時候,孩子摔倒是瞬間的意外。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並在第壹時間將孩子送往醫院救治,說明幼兒園已經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受傷學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