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程序:①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2)取保候審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擔保人撤銷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