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雇主提出異議,但工人拒絕改正。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需要註意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無論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並未嚴格禁止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即法律並未禁止勞動者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系,但法律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