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转惠州社保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
3、审查。受理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依申请在社保系统录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4、领取结果。社会保险关系科在承诺办理时限内通过邮寄或省内转移平台将各险种《联系函》发往对方社保经办机构。
受理条件:
1.具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条件的个人。
2.正在惠州市参保缴费1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1)跨省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省内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