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合法,先拆除再补办手续可以,需要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利用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的;
(五)违反设施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
扩展资料:
1、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责任。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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