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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防类规范有哪些啊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

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

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

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

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注:①重要的公***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

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

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

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由于婴幼儿、儿童在火灾中疏散困难,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因此,本条对这些场所的设置位置做出了规定。

二、注5为新增条文。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活动场所独立建造的规定,是考虑到婴幼儿、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这些场所如果建在其他建筑中,就可能受到建筑其他部位火灾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此类场所要独立建造。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有所差异,做出了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的规定。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

施。

[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

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

死亡。

三、"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

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

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

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

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既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也包括单独建造的

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因此,本条做出了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的规定。

二、规定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为了保证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可靠性。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

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

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

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

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

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

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

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

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

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

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

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同

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3.1条 公***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

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

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

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

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

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

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

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

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

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用楼梯间,当必须***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

 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增加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百人指标计算确定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

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

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三、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

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

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

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

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 新增条文。

一、对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布置方式做出规定,是为了避免安全出口或房间出口之间设置距

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的现象。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确

定的。如法国《公***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

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二、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的规定,是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

第5.3.7条 公***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内的人员密度大,疏散困难,为防止火灾蔓延,

分别对地上、地下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的建筑中设置封闭楼梯和防烟楼梯间的条

件做出规定。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表5.3.12

层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

-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

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

 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设计安全可靠,本条增加对此类场所的规定。

二、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

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

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2,会议

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

确定的。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实际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

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

隔,故本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8.7.1A条 和第8.7.1B条是对原规范第8.7.1条的补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扑灭建筑初期火灾成功率较高,早已在国外广泛使用,近20年来在我

国也得到普遍应用。由于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因此,对建筑面积大

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几种情况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

定。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8条的补充。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

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

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二、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

(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

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10.3.1A条和第10.3.1B条是对原规范第10.3.1条的补充。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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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送审稿摘要)

         目次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

8.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8.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7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天然水源

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

2 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8.1.3 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

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8.1.4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 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8.1.5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

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

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6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有明显标志。

高层厂房(仓库)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8.1.7 城市道路附近和建筑内外的消防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8.2 城市消防用水量、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8.2.1 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并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0 3 100

8.2.2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应设置市政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道路两边均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十字

路口附近应增设市政消火栓。

2 市政消火栓宜分为DN100、DN150和DN200三种规格。当城市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应采用

DN150或DN200的消火栓。

3 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在地表面或就近设置明显的标

志。

5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8.2.3 ……(部分内容暂缺)

8.3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3.1 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结果,与按本条及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其最大值。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

8.3.1-1的规定;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3.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