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项目。
其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Private”投资人,与第一个“P”,即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资产。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一)PPP项目涉及公***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