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或拆除房屋、道路、桥梁、堤坝或通信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领域其他服务,如室内外油漆,粉刷,管道铺设,安装暖气设备,盖屋顶;
——造船;
——建筑工具、机器和设备出租,如推土机出租,起重机出租;
——各种修理服务,如修理电器、计算机硬件、家具、仪器、工具;
——各种修复服务,如建筑物修复、家具修复和艺术品修复;
——维修服务,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任何属性;
——清洁各种物品,如窗户、运载工具,以及洗熨衣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