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矢及其它事故应当负责理赔,具体赔偿方案如下:
1、 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
2、 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
3、约定保值清洗的高档、名贵衣服,乃有穿着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4、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衣、裤比例为6:4 。
扩展资料
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洗染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倡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等促进行业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