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材料:
(一)个人对个人:
1. 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 (需复印);
2. 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 (需复印);
3. 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需复印);
4. 车辆行驶证原件 (需复印);
5. 非厦门本地需提供暂住证。
(二)个人对单位:
1. 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 (需复印);
2. 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法人代码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内 (需复印);
3.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需复印);
4 车辆行驶证原件 (需复印);
5. 非厦门本地需提供暂住证。
(三)单位对个人:
1. 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法人代码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2. 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 (需复印);
3.卖方单位须按评估价格给买车个人开具有效成交发票 (需复印);
3.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需复印);
4..车辆行驶证原件 (需复印);
5. 非厦门本地需提供暂住证。
(四)个人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需复印),本人到场;
2.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需复印);
3. 机动车到场;
4. 填写补领 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个人签字。
(五)单位办理:
1. 车辆所有人的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法人代码证书需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需复印);
3.机动车到场;
4.填写补领 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盖章。
以上五种情况都要包括以下材料:
1.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按购车方填写、盖章,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XX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验车单;
4. XX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第二、三联;
5. 买车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机动车行驶证;
7.机动车数码照片。
二、办理程序:
(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 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 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 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四)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 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