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以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各类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任免工作。
(四)承担本区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局所辖成人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办学校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承担教育事业单位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等工作;承担教育督促和评估工作;承担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区成人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统筹管理基础教育中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分流计划,负责各学段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六)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归口管理使用有关捐资助学款。
(七)负责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内部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负责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工作;承担社区教育工作;承担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的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