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意向的确定(签署回收意向书)回收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回收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回收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回收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回收不成或者说假借回收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回收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回收事宜及最终拒绝回收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在回收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回收工作做妥善安排。回收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回收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回收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回收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回收方开展回收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回收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回收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 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回收,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回收和约的基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