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定律
重量和度量:

羅馬創建的度量衡系統不僅在意大利使用,而且遍布帝國領土。在這種制度下,人們制造了120公裏長的漁網。統壹度量衡不僅促進了貨物的運輸和推廣,還促進了人才和思維方式的交流。

在古羅馬,當軍隊以“羅馬式”行進時,凱撒大帝要走2000步。後來,它被英國人采用,這就是“英裏”。

法律:

它是指從羅馬共和國末期到公元3世紀法理學的偉大成就以及從3世紀末到6世紀法學家的法典編纂。

羅馬古典法理學,晚期至公元3世紀的羅馬法理學..羅馬的第壹部成文法律《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原本很簡單。它頒布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頒布後不久就被銷毀了,剩下的部分都不完整。從公元前3世紀開始,羅馬的疆域逐漸擴大,與希臘、埃及等國交往頻繁,各民族雜居,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起初,宗教、天文、法律的知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權威被貴族中的僧侶所壟斷。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侶戈倫卡將所有相關文件公之於眾,並公開解釋法律,因此學習法律的人不僅限於僧侶。由於法律研究者的不斷增加,受希臘哲學、藝術和科學的影響,法律解釋也在原來拘泥於文字而忽視理論的情況下取得了突破。壹些法學家還將法律問題及其答案匯編成書,也從個別問題中總結出壹般規律。到* * *年底和最後壹年,壹些人甚至將這些規則以格言的形式編輯成了壹本書。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它們根據書中的規則得到解決,從而使羅馬法理學得到發展。

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M.A .拉貝(約公元前50年-公元20年)和G.A .卡皮托(?~公元22年)這兩位偉大的法學家相互爭論,形成了兩派。拉貝博學多才,政治上堅持* * *和政權,主張法律革新,並擔任地方官。然而,他沒有接受奧古斯都統治羅馬的重要職位,並常年從事教學和寫作。他死後,他的著作,包括《十二銅表法註》多達400卷。查士丁尼執政時,他於公元533年編纂了《理論集》,引用了許多參考文獻。卡皮托是拉貝奧的反對者,支持帝國政府,他在法律領域的影響力不如拉貝奧。拉貝奧的師父主要包括普羅庫魯斯,而卡皮托則有他的師父m .薩賓(?~公元64年)。雙方各執壹詞,爭論激烈。因此,後人用普羅庫盧斯和薩賓的對立來代替原來的拉貝奧和卡比多。20世紀初,P.J .凱爾蘇斯(約公元67 ~ 130年)是普羅庫盧斯的主要繼承人,s .朱利亞納斯等人是薩賓的主要繼承人。當時,這兩個派別已經逐漸變得和諧,然後S. Pompinius(?~約161)和蓋烏斯兩位大儒,後者自稱屬於薩賓學派,生平經歷不詳。他們為羅馬法理學做出了重要貢獻,尤其是蓋尤斯的《法律階梯》,長期以來壹直被用作法律專業學生的教科書。查士丁尼於公元533年完成了《法律階梯》,這是根據他的原著編寫的。本書手稿由德國歷史學家B.G .尼布爾(1776 ~ 1831)於1816年在意大利維羅納圖書館發現。

法學家的回答是從公元前27年帝國政府開始到戴克裏先統治時期(284 ~ 305年),這是羅馬法的發展時期。在此期間,法學家的解決方案成為當時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家的活動有四種:編纂、辦案、答辯和寫作,其中對羅馬法最重要的貢獻是答辯和寫作。法學家解決問題的* * *原則是:每當用同樣的方法解決問題不公平時,就會從舊方法的基本原則中推導出新的具體方法來解決問題。然而,歷代皇帝對法學家的回答壹直采取限制的態度。首先,奧古斯都對法學家的回答進行了限制,規定了所謂的回答特權,即享有這種特權的法學家的回答具有法律效力。後來的皇帝都遵循這種方法。哈德良皇帝(在位117 ~ 138)規定法學家對同壹問題的回答只有在內容壹致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壹致,法官可以決定是否使用。

由五位偉大的法學家於公元426年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生效的《引言法》正式承認了蓋尤斯、j .保羅(?約222)、D. Urbian(約170 ~ 228)、A. Papinian(約150 ~ 212)和H. Modestinus(?~約244)五大法學家的回答具有法律效力;還規定凡是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問題,都要按照五大法學家的回答來解決;如果他們的答案不壹致,那就要看多數人;當數字相同時,以帕皮尼安的解釋為準。

羅馬法可以分為民法和民法。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民法適用於非羅馬公民之間或他們與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在五大法學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提努斯以及另壹位法學家馬塞勒斯(?~約166)也促成了民法與民法之間矛盾的調和。

在法律理論方面,早在1 ~ 2世紀,在希臘哲學和自然法的影響下,普羅庫盧斯學派的凱爾蘇斯就給法律下了定義:“法律是決定善良和公平的藝術。”這壹爭論標誌著“十二銅表法”中父權制優於國家法律的舊觀點的改變,對羅馬法理學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五大法學家之壹的烏爾比安認為自然法是生物之間的規則。在羅馬法的分類中,他主張將羅馬法分為民法、民法和自然法三類(見古典自然法學派),並指出民法規定奴隸不被視為人,而自然法則認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另壹位羅馬法學家弗洛倫蒂諾斯(?~約111)也認為奴隸制是違背自然的。蓋烏斯對自然法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他主張二分法,即把自然法和民法結合起來,與民法相對立。

羅馬法理學3 ~ 6世紀是羅馬法理學的歷史階段,主要表現為法學家在法典編纂方面的貢獻。公元294年頒布的《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最初是哈德良皇帝統治時期至294年的法律,該法典以法學家格雷戈裏·安努斯的主編命名。《和諧安努斯法典》於324年頒布,它也是以編輯該法典的法學家和諧安努斯的名字命名的。《迪奧多西部法典》於438年頒布。雖然它是以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的名字命名的,但這部法典的編纂依賴於許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至於《查士丁尼民法全書》,《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三個部分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年至565年在位)選出的壹個法律專家委員會編纂的,該委員會由著名法學家特裏波·尼亞努斯(約470年至545年在位)主持。《法律階梯》的編撰主要得益於他的建議,任務由三位法學教授共同完成。“新法”的最後壹部分還被法學家匯編成壹本書,他們收集了查士丁尼執政期間發布的命令。

日歷:

公歷起源於古羅馬日歷。羅馬的英語原版只有65,438+00個月。羅馬皇帝決定在年底增加兩個月。後來,凱撒大帝將這兩個月移到了年初,變成了65,438+10月。二月,原65438+十月。二月變成了三月和四月,等等。這是當今世界使用的公歷。

壹月-65438+十月

在羅馬傳說中,有壹位名叫雅努斯的守護神有兩張臉,壹張回顧過去,另壹張展望未來。人們認為選擇他的名字作為正月的名字是有意義的,可以辭舊迎新。英語

壹月由守護神的拉丁名“壹月”演變而來。

二月至二月

每年二月初,羅馬人都要殺動物、喝酒來慶祝節日。在這壹天,人們經常用壹種叫做Februa的牛草制成的鞭子抽打不孕婦女,以便懷孕生子。在這壹天,人們還會懺悔過去壹年的罪惡,洗滌自己的靈魂,尋求神靈的寬恕,使自己成為壹個貞潔的人。英語中的二月二月源自拉丁語Februar-ius(Februar-ius Festival)。

3月至3月3日

三月,原本是羅馬舊歷的1月,是新年的開始。凱撒大帝改革歷法後,原來的1月變成了三月,但羅馬人仍將三月視為壹年的開始。此外,按照傳統習慣,每年3月都是出征的季節。為了紀念火星神話中的戰神,人們以他的拉丁名作為三月的名字。三月三月在英語中是從這個戰神的名字演變而來的。

四月至四月

羅馬的四月是春暖花開的美麗季節。英語中的April由拉丁語April(開花的日子)演變而來。

五月-五月

瑪雅是羅馬神話中的女神,專門研究春天和生命。為了紀念這位女神,羅馬人以她的名字命名梅——拉丁語Maius,而英語May就是從這位女神的名字演變而來的。

六月至六月

在羅馬神話中,朱諾是眾神之王,也是掌管生育和保護婦女的神。古羅馬非常崇拜她。

靜,她把六月獻給了她,並以她的名字命名六月-拉丁朱尼厄斯。英語中的六月是由這位女神的名字演變而來的。壹些學者還認為,朱尼厄斯可能是拉丁家族中壹個顯赫貴族的姓氏。

七月至七月

羅馬統治者朱利葉斯·凱撒被暗殺後,著名的羅馬將軍馬克根據托尼的建議,將朱利葉斯·凱撒的生日命名為七月。這項提案在參議院獲得通過。英語中的七月由此演變而來。

八月至八月

凱撒大帝死後,他的侄子屋大維繼位為羅馬皇帝。為了和凱撒壹樣出名,他還想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壹個月。他的生日在九月,但他選擇了八月。因為他繼位後,羅馬元老院於8月授予他奧古斯都的稱號。於是,他決定用這個尊稱來命名八月。結果是八月比七月少了壹天。為了與凱撒平起平坐,他決定從二月中旬抽出壹天,並將其添加到八月。從那以後,二月失去了壹天。英語August由皇帝的拉丁語尊稱演變而來。

九月至九月

舊歷中的七月是凱撒大帝改革歷法後的九月。賽特在拉丁語中的意思是“七月”。盡管歷法已經改革,人們仍然使用舊的名字來稱呼九月。英語九月九月由此演變而來。

十月-10月

英語10 month來自拉丁語Octo,意為“8”。和上面說的九月壹樣。日歷已經更改,但標題保持不變。

11月至10月

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和凱撒都有自己的月份以他們的名字命名。羅馬公民和元老院要求當時的羅馬皇帝提比略將月份命名為11。但是提比略不同意。他明智地告訴所有人,如果每個羅馬皇帝都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月份,那麽如果第13位皇帝出現會發生什麽?因此,165438+十月仍然保留了舊名Novem,它在拉丁語中的意思是“9”。英語165438+十月十壹月由此演變而來。

十二月-65438+二月

羅馬皇帝朱利葉斯想以他的情婦阿瑪哥尼烏斯的名字命名壹年中的最後壹個月,但遭到元老院的反對。因此,舊名Decem在拉丁語中的意思是“10”,在12年6月仍在使用。英語65438+十二月,由此演變而來。

在1582年2月,羅馬教廷要求從1582年10月減去10天,因此1852年10月4日之後是15日。意大利、波蘭、葡萄牙和西班牙已經這樣做了。其他天主教國家很快效仿,但新教國家不願意修改它,希臘等東正教國家直到20世紀初才修改它。這項改革於1752年在英國及其殖民地(包括現在的美國)進行。所以9月2日1752之後是9月14日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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