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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中國的刑罰分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1)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拘留,但由公安機關限制其自由並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刑罰方法,屬於限制自由的刑罰。

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超過3年。

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壹個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兩天的監禁。判決執行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宣判前對罪犯的暫時拘留,是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2)刑事拘留:是指對罪犯短期剝奪自由,就近執行,實行勞動改造。

拘役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輕刑。

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到6個月。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3)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4)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這是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了生命自由。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方法,它剝奪的是罪犯的身體而不是他們的自由,因此也被稱為極刑。

中國在適用死刑時壹貫采取少殺慎殺的政策。刑法總則對死刑適用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6)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罪犯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7)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壹種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當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適用時,它作為壹種嚴厲的懲罰方法適用於重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時,作為不剝奪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輕微犯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為0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變更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

(8)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強行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我國較重的附加刑之壹。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應得的財產。

(9)驅逐出境:是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國人。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但沒有必要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的執行日期,驅逐出境被另行判決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追加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②刑事拘留;

③有期徒刑;

⑷無期徒刑;

⑤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和民事優先原則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況賠償經濟損失。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37-1條禁止就業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