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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級五險政策法規
(1)五險壹金稅前扣除範圍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6月+10月起,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五險壹金”的繳存比例及稅前扣除標準。

養老保險:

①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豫發〔2007〕63號),自2007年6月+10月,參保單位統壹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鄭宇【2006】29號),從2006年7月0日起,個人賬戶統壹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0%調整為8%。

②補充養老保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其中,關於企業年金的特別規定: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鄭宇【2008】41號)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在工資總額4%以內繳納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未來國家將對企業年金繳費的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並按國家規定執行。員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員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繳費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企業和職工繳費總額壹般不超過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壹。

醫療保險:

①基本醫療保險:根據《關於建立河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鄭宇【1999】38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的,按照實際水平確定;如果高於6%,壹般按照6%控制;確需超過6%的,應嚴格控制並報省勞動廳和財政廳批準。職工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③補充醫療保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失業保險: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壹年度參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第八條規定: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或者成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其工資中扣除,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每個行業的若幹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生育保險:

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六條(令號河南省人民政府115),用人單位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於工資由財政承擔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確定。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向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上壹年度所在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根據《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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