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作業形成性評估書1 I,1。宇刑2。唐刑3。九罰4。殺死5個。秦6。兄弟姐妹7。媒體8。神權政治指導思想。李瑱Bu 10。七人出局。
第二,ADABDDCBAD
三。1 . ABC 2 . ABCD 3 . ABC 4 . CB D5 . ABCD 6 . ABCD 7 . BC 8 . BCD 9 . ABC 10 . ABCD。
四。術語解釋1。質押:買賣雙方各持壹半。這種竹簡分為兩種:龍(憑證)稱為質押,用於買賣奴隸或牛馬;短期優惠券用於買賣武器或稀有物品。
2.六禮:西周婚姻的程序:包括收禮、問姓名、那吉、收幣、邀約會、迎親戚。後來的封建社會基本沿襲了西周的六禮制度。納才就是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求婚,女方答應求婚,男方準備禮物求婚。求名就是男方要求媒人額外給女方姓名和出生年月。納吉布指出男方家有吉兆後,準備了禮物通知女方家,決定旋婚。鄭娜的意思是男性家庭將彩禮送給女性家庭,這也被稱為納市。邀約是指男方選擇結婚日期,準備禮物告訴女方,征得她同意。接吻就是新郎親自去女方家結婚。六禮始於奴隸社會,對後世影響很大。是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充滿了強烈的迷信色彩。3.五聽理解: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始於西周,對後世影響很大。“李周?秋官。”小司口”“五聲聽獄官司,問民情,壹下聽;二、聽色;第三,聽氣;四只耳朵聽;五只眼睛聽著。“聽是指聽當事人陳述,錯了就語無倫次;色聽是指觀察當事人的表情,理虧時臉紅;聽氣是指聽委托人陳述時呼吸,理虧時喘息;聽證是指觀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因無法辯解而導致的聽證失敗;耳目是指觀察當事人的眼睛,但不敢正視錯誤。“五聽”表現出很強的形式主義,但在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方面有壹定的借鑒意義。
4.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了《法經》。在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李悝制定了六經。它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經》有六章,分別是盜、賊、囚、捕、雜、備。李悝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所以把賊和賊放在開頭,把相當於刑法總則的法律放在末尾。從其內容可以看出其階級本質:壹是其尖銳性主要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第二,維護君主專制制度;第三,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總之,《法典》是新興地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封建地主階級鎮壓農民反抗的暴力工具。5.以過去為罪:秦朝設立的罪名是用過去的事例來控訴現實的政策和制度。
動詞 (verb的縮寫)個案分析
1.商周爭太子(1)的情況下,商朝的妻妾有什麽區別?答:妻妾的地位完全不同,處於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嬪妃大多是奴隸主貴族從女奴中強行娶來的,也有壹部分是通過“嫁”來的,即奴隸主貴族娶了自己的妻子,往往帶著妻子的隋嫁女兒作為嬪妃。壹夫多妻制是由於奴隸社會的私有制決定了長子繼承制。如果出現壹夫多妻制,會導致皇位混亂,爭奪財產,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治秩序。
(2)長子繼承制的含義和意義。答:長子繼承制是由妻子所生的長子繼承皇位和爵位的制度。這壹制度始於商代晚期,正式確立於西周早期。
長子繼承制決定了奴隸社會私有制下的壹夫多妻制。如果有壹夫多妻制,就會因為爭奪財產和王位而出現混亂甚至戰爭。因此,妻妾的劃分分為兒子和私生子,以避免繼承糾紛,從而影響奴隸階級專政的統治秩序。長子繼承制有利於奴隸主階級的統治秩序。
2.車閘商品苗(1)案例結合教材簡述商品苗改革的主要內容。答:商鞅在秦國進行了兩次改革,第壹次改革(公元前359年)。重點是打擊奴隸主和貴族的政治權力。具體內容如下:壹是整頓戶籍,立坐法,防止藏壞人;二是獎勵漢奸;第三,獎勵農業生產;第四,獎勵軍人。第二次政治改革(公元前350年)。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壹是進壹步強調家居生活化;第二,廢除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第三,廢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第四,統壹的計量體系。商鞅變法的意義在於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使秦國日益強盛,在戰國“七雄”中躍居六國之首,為後來秦始皇統壹大業奠定了基礎。
(2)請描述刑、法、法的概念。答:從詞源上看,漢字“法”確實有“平”、“正”、“直”、“公正判斷”的意思。與“法”字密切相關的另壹個字是“法”。按照解釋,“規律,均勻分配”。可見,“法”總是指壹個判斷公平、正義、正直的標準,“法”主要強調的是每個人必須遵守的東西。“法”與“法”的結合,是指“法”是壹種包含國家確認的公平、正義、正直的判斷標準的“法”。清末民初廣泛使用“法”字,據說是受了日本的影響。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評估用書作業2答案
壹、選擇題BCDACCDDBD
二、選擇題1 . ABCD 2 . ABCD 3 . ACD 4 . ABC D5 . ABCD 6 . BCD。
7.BD 8。ABC 9。ABCD 10。公元前
三、名詞解釋1。互相親吻是第壹個隱藏:允許壹定範圍的親屬隱藏某種罪行。按照漢律,卑幼尊長不承擔刑事責任;孝敬父母犯死罪的卑微青年應受刑罰,但可以請求救濟,犯壹般罪的卑微青年不承擔刑事責任。2.官:中國封建社會是指官員可以用官貨或爵位來抵消監禁和流放的刑罰。這壹規定最早見於北魏法律,後為隋法、唐律。根據唐律,五品以上的官員,個人罪(為私事或為假公濟私所犯的罪)可罰兩年,“公罪”(為公務所犯的罪)可罰三年;九級以上官員“私罪”可判壹年,“公罪”可判兩年。明清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3.略論唐律:唐律的解釋就是永惠律的解釋,永惠律是我們研究唐律的範本,是中國封建法典的範本,是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黃愷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唐律》。《永惠法》是唐高祖和孫昌戊己根據《武德法》和《貞觀法》編纂的法典,共有20條502條。文章標題依次命名為:名例、禁衛、職制、戶婚、馬廄倉庫、擅自使用、賊盜、訴訟、詐騙、雜項、緝捕致死、越獄等。《永惠法》是中國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其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全文保存在《唐律》中。4.宋刑制:用四年時間編撰了《宋鑒大詳刑制》,簡稱《宋刑制》。這是中國歷史上公布的第壹部封建法典。其規定只是唐律的翻版,變化如下:增加了“折棍”的方法;150年間收集的晚唐至宋初的刑事規範209條附於該法。文章數量還是12和502,但是每篇文章下面都有門,總共213。5.秋審:秋審是清代的壹種審判制度,由明代發展而來。清代庭審分為庭審和秋審兩種。秋審的對象是復查各省上報的被判死刑的犯人。秋審始於順治十五年。壹是要求各省督撫審查本省所有判處斬首和獄中斬首(相當於現代的死緩)的案件,分別提出四條處理意見:(1)事實。罪行屬實,罪名適當,請執行死刑。(2)延期決定。此案雖屬實,但危害不大,可減為三千裏,或減為煙酒,或還押獄中。(3)令人遺憾。如果案情屬實,但有令人遺憾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壹般降為弟子或流氓。(4)留下來支持。如果案情屬實,收費適當,但存在親老單身的情況,則要求符合申請監護條件的人根據監護情況作出裁定。
四。案例分析1。緹縈寫信去救他的父親。(1)奴五罰甲:奴五罰:莫(墨)、莫、莫、公、大碧。墨刑是在刻字後,在罪犯的臉上或額頭上塗上墨汁;鞭打是割鼻子;如果妳被懲罰,妳的腳會被打斷;閹割是男人割掉生殖器,女人幽閉的懲罰;大君主就是死刑。(2)分析文帝廢除體罰的原因。答:這次在兩帝文景之後持續了20多年的刑事制度改革,體現了壹種制度的改革,是壹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後人認為這是出於對的“憐憫”,體現了文帝的德治,但其實質在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統治者既要懲罰罪犯,又要保全他們的勞動能力,以利於他們的統治。然而,它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是中國古代刑事制度由野蠻走向文明的標誌和轉折點。為封建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也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3)漢初的立法指導思想。答: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法家思想為輔的法治指導思想。漢初,由於秦朝的暴政和連年戰亂,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壹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能夠休息和生育,恢復和發展生產,鞏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了吳沁的教訓作為參考。劉邦的部下劉嘉根據黃老的思想和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了“道大於無為”。當時從皇帝到宰相的統治階級都推崇黃老的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體現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就是“少重視稅收”和“采取措施省刑罰”。於是,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4)秦漢監禁的種類。答:秦時的獄刑:甲、、馬。程丹適合男囚犯,就是強迫男囚犯白天建長城。對於女囚犯來說。秦朝根據生理狀況,對犯罪的女囚進行懲罰。刑期與程丹相同。b .鬼工資和白錢。鬼薪,適用於男犯人;白魅,適合女囚。鬼薪是指以祭祀祠堂為目的,強迫男犯上山砍柴。白咒是指強迫女囚選米使其變白,以此來祭祀祠堂。兩個刑期都是三年。斯科特,表現得像斯科特。踏板車,即強迫男囚犯到偏遠地區苦役,主要從事抵禦外敵入侵,刑期兩年。比如適用於女犯,相當於私扣。就是強迫女囚接受相當於抵禦外敵入侵的刑罰,刑期也是兩年。d .懲罰和重復。“刑罰,適用於男犯,是指強迫男犯到邊遠地區駐防,刑期為三個月至壹年。復制,適合女囚。就是強迫女囚在政府裏努力工作。懲罰和改造是最輕的刑罰,從三個月到壹年不等。漢代的監禁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監禁:a .程齊丹(刑期5年)。b .最後變成城市女孩(4年刑期)。c .鬼薪(3年刑期)。丁·斯科特和左·茹茹·斯科特(2年徒刑)。e .男子受到懲罰,婦女得到改造(1年監禁-3個月)。f .《女徒弟顧山》。(意思是如果壹個女人犯了罪,拿著鬼工資砍柴被判入獄,她可以不親自服刑,每月花300元雇人代替。
2.孫昌戊己帶刀入宮案(1)“八議”答案:中國封建王朝規定,八種罪要報請皇帝特批,才能減輕或免除刑罰。八股文是由李周、秋官、通口八股文演變而來的。曹魏制定《魏律》時,將八辯改為八辯,表示“英雄之子,當由他人論”。“八項意見”從《魏律》正式寫入法典,成為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壹傳人沿襲了明清之際的法律。所謂“八議”包括議親(皇親)、議過去(舊帝)、議賢人(所謂有封建美德的賢臣)、議能力(所謂有大才能的大臣)、議功德(對封建王朝有重大貢獻的人)、議貴族(高官顯貴)、議勤政(對封建統治有特殊勤勉的人)、議客(第壹)這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這是封建等級制度的法律表現,並使之法典化。(二)“十惡”的內容答:將北齊法律中的“十大罪狀”發展為“十惡之罪”,就是將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大最嚴重的罪狀放在法律的首位,以此來強調這十大罪狀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加強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行為的鎮壓;所謂“十惡”,是指謀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3)“八議”與“十惡”的關系。答:“八種意見”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於刑罰或減刑的特權,封建貴族的特權。這是封建等級制度的法律表現,並使之法典化。在名例法中設置“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犯罪的嚴重性。(2)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項意見的範圍,也不得享受議、邀、減的照顧。)“八股”和“十惡”相輔相成,* * *都是為封建統治服務的。
3.胡蘭監獄(1)明初如何加強中央集權:壹、確立以重典治亂世的立法指導思想。首先,對待亂世很重要。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官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有效管理各級官員。他試圖通過強調官員的統治來更好地治理人民和國家,加強中央集權。其次,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認識到,壹味強調鎮壓,只靠嚴刑峻法,可以取得暫時的效果,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結合,把禮法預防犯罪的功能和法律抑制犯罪的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峻法,又強調道德教化,儒法結合,禮刑結合。第三,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把立法和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讓人民知道法律是怎麽規定的,用實際案例教育人民。第二,嚴禁中尉與內外官員拉幫結派。鑒於唐宋朝臣的教訓,明朝統治者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如廢除宰相制度,禁止後宮和宦官幹預國家大事等。在《大明法》中,還有壹條關於“漢奸”的專條,規定:“朝中官員若交友不慎,擾亂國事,壹律斬首,妻妾為奴,財產沒收。”“犯了罪,該法辦死刑,其臣,小官,機智開脫,暗邀民心。”;“如果刑部和各衙門的官員不執行法律,聽從上司的命令,犯了入國罪”等等都構成了叛黨罪,應該從重處罰:我將被處死,我的兒子將成為奴隸,我的財產將被沒收。三是嚴厲鎮壓危害君主專制的反抗。明法對“謀反謀反”采取加重重罪處罰原則如凡謀反謀反者,不僅當年處死,其受牽連的親屬,包括祖父、父親、兒子、孫子、兄弟及同居者,不論其姓氏不同,叔伯兄弟之異同,不限成員,也不論其患病或被遺棄,凡年滿16歲者,壹律處死。牽連法的範圍比唐代廣得多。三是嚴懲貪官。《大明法》中規定,所謂“枉法偷錢”,用錢來嚴懲,人手總有七八十人。對於從內部偷竊,不管第壹次服從,和偷竊罪,刑期將在40歲執行;對於履行監督職責的所謂“奉先官”,如果犯了貪汙罪,將給予比其他官員二等的處分。(二)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答: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形勢不被嚴重破壞,君主專制得到了加強,並發展成為壹種極端的程序。這壹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是用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官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有效管理各級官員。他試圖通過強調官員的統治來更好地治理人民和國家,加強中央集權。二是禮刑結合。朱元璋也從歷史中認識到,壹味強調鎮壓,只靠嚴刑峻法,可以取得暫時的效果,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結合,把禮法預防犯罪的功能和法律抑制犯罪的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峻法,又強調道德教化,儒法結合,禮刑結合。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把立法和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讓人民知道法律是怎麽規定的,用實際案例教育人民。(3)朱元璋懲治官員的措施:明朝從維護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角度出發,嚴懲貪官。首先是明代大高的提法。它是朱元璋在洪武18-20年間自己制定的專門刑法,也是朱元璋對臣民的忠告。以重典治亂世,尤其是重典治吏,是朱元璋的主張、做法和措施。大守護包括四篇,236篇,* * *。內容是懲治貪官典型案例匯編。二是采取嚴厲措施嚴懲貪官汙吏。《大明法》規定,遭受過財務虐待的所謂“枉法受賄罪”將受到嚴懲,工作人員七八十總會被扭送;對於從內部偷竊,不管第壹次服從,和偷竊罪,刑期將在40歲執行;對於履行監督職責的“奉先官”,如果犯了貪汙罪,就要比其他官員從重處罰。明代的“大高”也以打擊貪官為主,刑罰殘酷,如“剝真草”。(4)《大明法》禁止臣下組黨。答:鑒於唐宋朝臣在結成集團、削弱皇權、分散統治權力方面的教訓,明朝統治者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如廢除宰相制度、禁止後宮和宦官幹預國事等。在《大明法》中,還有壹條關於“漢奸”的專條,規定:“朝中官員若交友不慎,擾亂國事,壹律斬首,妻妾為奴,財產沒收。”“犯了罪,該法辦死刑,其臣,小官,機智開脫,暗邀民心。”;“如果刑部和各府廳的官員不執行法律,不服從上級命令,犯了入境罪”等。都構成叛國罪,應該嚴懲:我將被處死,我的妻子將成為奴隸,我的財產將被沒收。
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評估用書作業3答案
1.清政府的憲政措施及其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意義?答:清政府的憲政措施:從1840鴉片戰爭到1901,清政府面臨列強侵占中國的局面。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各國憲政,以期效仿國家富強。它有三個目的:第壹,王位是永久固定的;二是抵禦外來侵略;第三,既有削藩權,又有統壹權。預備立憲的推行是清廷未能做到的結果。1906年,清政府設立政審廳,次年改建為立憲編纂廳,作為籌備立憲的辦公室。此後,開展了壹些籌備活動。壹是成立咨詢委員會,籌備成立咨詢理事會。二是制定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並於1908年宣布憲政九年。大綱的精髓是:君主神聖不可侵犯;君主壟斷了統治權;主體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清末國王制定的《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百姓無權。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封建專制主義。壹方面激起了民眾的憤怒,同時也讓立憲派失望。第三,憲法的壹大信條第十九條,是清政府在武昌起義的沈重打擊下,為渡過危機而臨時拼湊的壹部“憲法”。它采用責任內閣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權,擴大了國會和首相的權力。但它以君主立憲的形式維護了皇帝的統治地位,對人民的民主權利只字不提,暴露了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意義:在認識到清末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的同時,也要正確看待其積極意義:壹是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激化了中央與地方、滿漢、階級之間的矛盾,造成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滅亡。二是清政府在“預備立憲”過程中對舊的政治制度進行改革,縮小了皇帝與國會的權力比例,對君主專制制度進行了調整和改革,直接沖擊了兩千多年的專制政權,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現代化的序幕。第三,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啟蒙了民主政治思想,培養了壹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主性的知識分子,為中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第四,《欽定憲法大綱》確立的君主立憲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並沒有失去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觀上對當時人們的思想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法有其積極的價值。第五,《欽定憲法大綱》雖然具有濃厚的封建性質,但與舊的傳統封建法典不同。畢竟它打破了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成為獨立於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的根本法,全面而集中地規定了國家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第六,《欽定憲法大綱》的結構比較完整。有名稱、正文、附錄和實施日期。
2.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合法”是如何走向“分法”的?答:中國的法律制度源遠流長,從中國封建社會最早的封建法典《法經》到秦律、漢代的《九章法》、隋代的《開皇大帝法》和《大業法》、唐朝的《永惠法》、宋朝的《刑法》和明朝的《法條》。它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壹體,以刑罰為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中,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規範極為發達,民事法律規範處於從屬地位,形成了“重刑輕民”的規範格局。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了中國法制的解體。隨著法律修改過程中壹系列新法典、新條例的出現,中國封建法制的傳統格局開始被打破,延續了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法典“諸法並治,以刑為主”的體例被多個部門法組成的西式體系所取代;以儒家倫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壹書為禮”、“家本位”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則的巨大沖擊,形成了中西法律文化趨同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都是參考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模式,從而徹底改造了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法律結構。比如中國第壹部憲法性文件就是在修法時產生的,規定了中國法律史上從未有過的國會的權力、權利、義務等概念和內容。從1902到1911,通過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初步形成了以公法和私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框架,邁出了與世界法律接軌的第壹步,為中國最終融入傳統民法體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礎。
辛亥革命推翻滿清,清廷的法制改革無疾而終。但是,中國法制“法分”的進程並沒有停止。民國時期,中國“大陸法化”法律制度的進壹步發展,基本形成了“大陸法化”的“六法全書”。新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兩個來源:壹是革命根據地法,二是蘇聯法。革命根據地的法律壹方面受到蘇聯法律的影響,另壹方面也受到當時國統區法律的影響。但前者是公開的,後者是潛在的。蘇聯法的前身是作為大陸法系成員的俄羅斯法;自晚清以來,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壹直以民法體系為基礎。雖然內容壹直在不斷變化,但在形式、風格、組織、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習慣或胎記。因此,新中國的兩大法源都屬於大陸法系,大陸法系的特點之壹就是“法條分立”。
3.孫中山在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中的成就。答: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許多成績:
第壹,南京臨時政府制定了憲政組織法。組織大綱,* * *第4章,21條。其特點如下:(1)受美國憲法影響,基本采用總統制和政治制度;(2)中央國家機關的權力分配實行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原則;(3)采用壹院制議會政治制度,參議院為國家立法機構。其歷史意義在於,作為政府組織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它使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壹屆政府得以依法建立,開了法治之先河。
第二,臨時憲法,壹個帶有資產階級民主和中國憲法性質的文件。《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也是國內資產階級革命派、立憲派袁世凱為首的大地主買辦階級和其他政治勢力在列強暗中幹預下鬥爭和妥協的產物。制定《臨時約法》的目的是試圖以法律約束袁家族,防範其專制權力,捍衛受人尊敬的共和政權。臨時條約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條。它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為基礎,吸收西方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憲政原則而制定,體現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內容:(1)臨時條約法確認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我國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宣告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我國的誕生。(2)效仿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防止個人獨裁完全否定君主專制;(3)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留財產和業務的自由。《臨時約法》的特點是:(1)規定的政權形式和權利關系是為了防止袁世凱的專制獨裁;(2)它規定了修改臨時合同法的嚴格程序。它規定了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必須由參議院2/3以上議員或臨時總統提出,並經4/5以上參議員出席、3/4出席議員同意後才能進行。《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1)它第壹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級特權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的國家制度。第壹次將人們向往的民主、平等、自由賦予法律益,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大創舉。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使資產階級民主和思想深入人心,喚起了民主意識,為日後反對復辟帝制奠定了思想基礎。(2)它所確立的民主法制原則也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創舉。它堅持民主權利,依法辦事,徹底否定封建法制。
第三,頒布其他革命法令。(1)保護人權,廢除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如果解除“賤民”地位,禁止買賣人口;改善婦女權利;廢除官僚特權,革除政府機關的陋習。(2)弘揚“中華之魂”,革除封建陋習。禁止吸煙和賭博;勸說反對纏足;發布了《小石人會剪辮子》。(3)整頓官僚政治。
第四,建立了新的司法系統。(1)建立新的司法機關。為了貫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法律原則,中央政府設立了“臨時中央法庭”,後改稱“法院”;地方司法機關稱為“審判廳”,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幹涉。(2)改革審判制度。模仿西方文明的審判模式,頒布“不刑訊”、“不體罰”,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3)采用律師制度。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草了律師法草案,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陪審團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建設具有鮮明的反封建進步性,給幾千年封建法制陰影下的中國帶來了新的曙光。民主、主權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權、司法獨立、法律原則等開始深入人心,體現了民主的理念和法律的觀點,對於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識、爭取人權、維護民族尊嚴具有重大的啟示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