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清代的社會控制:與政治教化的連鎖
清代的社會控制:與政治教化的連鎖
傳統上,統治階級的政策在市民社會中的執行不僅僅是冷冰冰的教條主義,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獨特的統治藝術和控制手段。清朝統治者想為建國建立壹個更加開明寬容的氛圍,在政治啟蒙和法律上加快與中原政治的融合與復辟,推進滿清政權的中國化。

統治離不開法律。通過法律控制社會是人類社會文明的標誌,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清人的統治藝術可謂“環環相扣,處處制約”。

清代中國社會法律控制的主體和組織實際上是以皇帝為核心的官僚組織體系,是皇權實施法律和社會控制的主要力量。官僚體系的組織力、威懾力、執行力,其實就是國家的控制力。

《大清律例》是參照《明史》編纂的。清代最重要的職能部門是受法律控制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罰部掌管全國。各省的罰案上報刑部後,刑部會和六部的官員壹起集體處理。

都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專司國家紀律、政治得失、官場動向。主要職能是考核官員的德、忠、廉。大理寺是修復監獄的機關。刑事案件、死刑案件,都要經過刑部審判、都察院審核後,報大理寺終審。

此外,還有六個,軍事部門,這些部門就不描述了。國家或中央政府的最高法官,無論是三法司還是其他政府機構,都是清帝。清朝的皇帝從順治往下執政,從來沒有下移過。

清朝皇帝掌握著全國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僅親自審判死刑案件和質詢禦獄,而且控制和監督全國的司法活動,直接控制和掌握全國的司法活動。

清朝的法律法規對各個階層的人都有詳細的規定。比如清朝的皇族,和歷代封建皇族壹樣,是社會中的高級群體,有絕對的特殊豁免權。這些享有特權的王室實行每年制書送書的制度,每個種族的孩子出生的時間和地點都要詳細記錄。

宗室書也很不壹樣。宗室書是黃書,爵祿書是紅書。政治上,按照皇家部落,遠近都封爵,享受不同的特權。經濟上,皇室享受特殊優待,年薪嚴格按級別執行。從法律上講,王室享有法律的特殊保護。

人不能買滿族人的土地和房子。皇帝賜給王公貴族的莊子,被禁止出售經典。壹旦被發現,他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甚至被斬首。官僚階層是封建王朝不可或缺的群體,是封建王朝皇權統治人民的幫手。他們代表著帝國國家的身份,維護統治階級的政策和制度。

因此,清政府給予官僚階層的法律地位必然高於普通民眾,官僚階層的內部層次也有很多種。作為皇權的代表和自身名望的展示,他們的地位、名望和權利還是遠遠高於普通百姓的。

比如,官僚憑借父母的關系,可以比普通科舉出身的人在官場獲得更多的升遷機會。這是清朝的官二代,出生的起跑線不壹樣。還比普通人交的稅少,生活各方面都比普通人好。

法律上官民關系是不平等的,所以法律禁止百姓打罵他們的政府、州、縣官員。出了事,可以用處分、降級等行政處罰來避免刑事處罰。士紳階層,士紳是官僚集團的後備軍或者說是官僚退隱歸隱的社會場所。

他們是介於人民和官僚之間的壹種人。他們獨立組成家庭,以區別於普通人或普通房東。在社會生活方面,紳士享受著獨特的生活方式。比如士紳的衣服、飾品、皇冠都和普通人不壹樣。

在婚喪嫁娶等節日中,士族不僅扮演著主持等特殊角色,還享有遵循特殊禮儀的特權,以彰顯自己的崇高地位。為了表示尊敬和敬意,人們必須稱呼紳士為“領主”。免費,有政府補貼。

例如,在國子監學習的監生,以及參加考試的學生,可以獲得不同數額的津貼。在饑荒時期,勞動者的賣貨收入也與普通人不同。成為官民之間的中介,實際上控制了當地社會。這個特殊的士紳群體是封建君主制度本身造成的。

在社會成員以等級和地位劃分的封建社會結構體系中,群體之間,尤其是官民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等級差距。官民社會地位相差甚遠。平民見官要下跪祭奠,官員不能輕易交給老百姓,以維護封建法制和等級尊嚴。

所以當地民眾的感受很難從民間直接到達政府,政府該做的事也不能直接套用到民眾身上。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借助第三種社會力量來溝通官民關系。於是,有功名地位而無官職的地方士紳成為政府實施統治所依賴的主要力量。

平民階層也有細分的地主、商人、農民。老百姓的地主多是中小地主,沒有任何特權。雖然他們將土地轉租給農民,收取實物地租,或者由雇工從事經營,對佃農或雇工有壹定的個人控制權,但他們和自耕農壹樣,都是國家的壹員,法律地位平等,要承擔國家的稅收。

除了清朝的農民,這個制度免除了壹部分稅收的好處,和其他朝代沒什麽可比性,就是老百姓,靠天吃飯。清代商人分為民商、官商、禦商。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意識形態下,商人的地位壹直是在賤民之上,普通品種之下。

雖然清代商人的地位較上壹代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與其他階層相比,商人仍然是沒有特權的老百姓,要像其他老百姓壹樣承擔各種賦稅,甚至比其他老百姓的賦稅還要重。

清朝統治者把官僚制度作為穩定統治基礎人員的重要手段。對官員隊伍的嚴格管理和控制,要與重視官員的“政德”和“官德”相結合,加強訓誡,註重道德規範,嚴懲違規貪汙的官員。

只要官員有坐臟的行為,無論是否枉法,都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八部分為四十余類,構成了嚴密監控官員的立體專制網絡,在加強對官員的監控、預防和懲治官員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統治者壹直把宗教作為控制人民的重要精神手段和維護現有社會統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清政府加大了處罰力度,甚至坐辦公室。其意圖不僅在於遏制違背王朝統治理念的思想的產生,更重要的是根除與之相關的反王朝組織的存在。

清代地方官員對教育非常細致,積極推行保甲制度。官僚政治與政治教育的結合,使教育成為人們可以直觀感受到的政治實踐,加強了民眾與地方官員的聯系,增加了底層對政治教育的接受程度,從而使政治教育作為壹種穩定機制產生更好的效果,保證地方行政的穩定和高效。

由於統治的特殊性,清朝對政治情感的建立和培養更加敏感,非常註重營造壹種與民同樂的情感交流體驗,希望在底層社會建立壹種忠誠和無條件信任的情感依賴模式。

在某種程度上,古代人,尤其是小農,其實對皇權有著非常嚴重的依戀。依靠強大的力量獲得保護是審時度勢後的功利選擇,所以底層社會也願意表現出壹些對政治教育的迎合。

政治教育與道德倫理規範的結合也有許多積極的內容,客觀上對調整社會關系、培養人的素質、提高道德水平、促進社會穩定大有裨益,所以人們接受政治教育是合理的。

政治教育機制運行的最大變量是處於權力結構底層的社會人。實現教育的理想化統治者最希望底層民政積極教育自己,壹步步迎合他們,所以底層開展的自我教育活動都是服從政治教育的表現。

宗法、族法、家法都是底層民眾自我約束和啟蒙的產物。有國法,有家規。犯了錯誤的人,首先要由族長來審判,用族規來懲罰和教育。家法、族規關系到家族的興衰,教育的體現大多在於維護家庭內部的景觀和秩序,符合國家要求的模範家庭和宗族格局。

政治教育作為壹種穩定的機制,在清朝的統治體系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並且在壹些地方得到了加強和創新,如官方行政與教育的結合更加緊密,加強了宗教令的合法化,實現了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關系。

在政治啟蒙機制下,清朝統治者通過“軟控制”重新建立了統治秩序,民眾在新的統治權威下恢復了身份認同並迅速融入政治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