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刑事訴訟中背誦公式哪個好?
刑事訴訟中背誦公式哪個好?
唯壹公式1

三大四小兩種人。

公式分析

三:公、檢、法。

四小: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

兩種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獨特配方2

法律、訴訟、辯論、證明、審查和復審

公式分析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

獨特的配方3

顯著輕,過度處方,大赦,告訴和死亡

公式分析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6條。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這些情況的處理:

立案階段:決定不予立案。

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決定。

審查和起訴:不起訴決定。

審判階段:(明顯未成年或死者無罪)判決無罪/(否則)審判終結。

獨特的配方4

危險、恐懼、黑暗和毒藥應該受到保護,

信息、語音、接待、住所、何

公式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1。不得透露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2.采取不暴露外貌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3.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4.對人身和住所采取特別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獨特的配方5

上、下、左、右

公式分析

近親屬範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申請取保候審、無獨立上訴權、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

獨特的配方6

反對、影響和必要性

公式分析

證人出庭的條件:

1.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

2.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法院認為有必要。

獨特的配方7

孩子,生病,太遠,在國外

公式分析

▲證人出庭的例外情況:

1.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行動不便的;

2.遠離開庭地點,交通極其不便的;

3.短期出國,無法回國的;

4.還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錄像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考點提示上述情況,可以視頻作證。

獨特的配方8

有異議,有必要。

公式分析

鑒定人出庭的條件: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區分證人)。

獨特的配方9

腐敗、賄賂和瀆職從此被置於監督委員會之下。

司法權和其他權力仍屬於檢察院。

公式分析

▲監察法第11條第二項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的,可以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唯壹公式10

自訴分三種:自訴、輕訴、公訴。

公式分析

個人申訴: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未成年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公訴轉自訴。

唯壹公式11

告五罪:侮辱、誹謗、暴力、虐待、侵犯。

公式分析

1.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件(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

4.貪汙案件(絕對告知才能處理的案件)。

唯壹公式12

誰該給誰,監管第壹。

公式分析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制機關辦理案件,應當將應當由其他機關偵查或者偵查的案件移送該機關。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等違法犯罪的,壹般由監察機關牽頭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唯壹公式13

危險,恐懼,虛無,死亡,虛無和缺席

公式分析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1條);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1條);

3.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4.缺席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條291)。

唯壹公式14

可以上庭,不能上庭,所以有高有低。

公式分析

1.必要時,上級法院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只要壹個人,壹個罪是上級法院管轄的,整個案件都是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

唯壹公式15

公訴要退回,自訴直接送。

公式分析

指定管轄權後移交案件;

公訴案件:書面通知檢察院,退回案卷,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自訴案件:將所有卷宗移送有指定管轄權的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