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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權的界定
在《新聞法》頒布之前,記者享有以下權利:

采訪權是保障新聞功能實現的基本權利。

記者作為新聞媒體的組成部分,享有優先采訪權。記者的采訪權來源於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在新聞媒體中,采集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都是新聞自由的權利。記者采訪權是新聞媒體實現這些新聞權利的基礎。試想,如果記者沒有采訪權,新聞媒體的自由從何而來?

采訪權是指記者有權采訪新聞事件,進行新聞報道,並交給自己的新聞媒體編輯出版。在當前的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有正面報道和負面報道之分。在做正面報道的時候,往往不會出現大的問題,但是在做負面報道的時候,也就是進行輿論監督的時候,新聞媒體和記者往往會受到威脅、毆打、監禁,甚至有生命危險。但社會進步需要這樣的新聞報道和記者、媒體來揭露社會的陰暗面,這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用新聞作為武器來對抗醜惡的社會現象,以推動社會進步。正因為如此,記者的采訪權不時受到威脅,充滿了挑戰和危險。在戰場上,記者們冒著槍林彈雨,冒著生命危險寫新聞,許多記者為此貢獻了自己的生命;現實中,面對危險和威脅,許多記者單槍匹馬地與惡勢力或腐敗作鬥爭,與違法行為作鬥爭,遭到打擊、報復,甚至受到生命威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依法行使采訪權,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實現新聞媒體的功能。他們的行為令人感動,值得尊敬。正是由於許多忠於新聞職責的記者的感人行為,新聞媒體才能在社會生活中記錄社會發展,報道時事新聞,批評新聞,推動社會進步。所有這些,沒有記者享有的采訪權作為基礎和保障,都將是壹句空話,新聞媒體的功能也無法實現。

記者有權報道新聞

公眾的知情權對壹個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知情權是公民實現民主權利的基礎,也是保障其各項權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手段。”(1)公眾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了解政府工作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人們壹般會把知情權簡單地理解為“自由知道”的權利,即不受限制地自由知道自己想要的信息。其實這只是知情權的壹個方面。知情權還包含另壹層含義,即公民有權要求信息所有人公布相關信息(法律規定不能公布的除外)。(2)如果達不到這壹要求,公眾知情權的享有就會受到限制。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和記者自由收集新聞信息並進行報道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有“知情權”的權利。記者通過報道新聞事實和觀點,介紹社會的光明美好,抨擊社會的腐敗醜惡,達到傳遞信息、服務社會的目的。新聞報道權是新聞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因此,只要記者的自由新聞采訪活動不幹擾公民和政府的其他合法權益,就不能限制,或者用“不予置評”等外交辭令變相限制。

在信息非常發達的現代社會,受眾要想享有公眾的知情權,就必須保證新聞采訪權,因為新聞采訪權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公眾知情權的前提。新聞采訪權壹旦被限制,公眾的知情權就很難得到保障。同時,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保護新聞采訪權也具有重要意義。正如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所說:“由於每個媒體和記者的立場、興趣和知識背景不同,不同的媒體對同壹事件的報道可能會有不同的方式,而公眾對壹個事件全面正確的認識,恰恰需要從每個媒體的不同視角和不同側面的報道中獲得。拍賣采訪權實際上會導致渠道單壹,對公眾的知情權是有害的。”

記者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

每個記者都是人。民法上把人稱為自然人,以區別於法人。記者作為自然人,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所以享有民法上自然人所享有的壹切人格權。在我國,自然人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壹切人格權。其中,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最基本的人格權,維護著作為人存在的物質基礎的人格。其他人還享有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精神人格,如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人身自由權等。法律賦予自然人這些人格權,就是在法律地位上保護其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為完整意義上的民事主體,真正作為“人”在社會中存在。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都是物質性人格權,維護的是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的物質性人格。生命權是“活”的權利,是維持生命的權利,是生命安全的權利。健康權維護身體和器官功能的完善,這種完善不受侵犯是權利。身體權是保持身體組成部分完整的權利,表現為自然人身體的物理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犯。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合二為壹,實現對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存在的物質基礎的保護。如果侵犯了這些權利中的任何壹項,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的物質存在就會受到損害,他的部分人格就會喪失,最壞的情況下,他的全部人格都會喪失,這樣這個主體就會在法律上被消滅。因此,法律通過各種手段保護人們的物質人格權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嚴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

自然人還有壹個非常重要的精神人格權,就是人身自由權。記者作為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意誌自由。身體自由權是行動自由的權利,意誌自由權是獨立思考不受非法幹涉的權利。記者作為自然人,也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且意義更為重大。作為記者,他不僅享有根據身體自由自由進行采訪的權利,還享有意誌自由的權利。根據他的忠實義務和他自己的意願,他決定如實報告,不作虛假報告。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記者的基本人格權,不僅損害了記者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

記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每個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和人身自由權。記者在行使采訪權時,作為記者的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也與其他民事主體壹樣受到密切保護。任何侵犯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民法制裁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