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對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的具體標準是:
(壹)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醫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1)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失去的時間: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3.護理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2)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受害人殘疾後的護理水平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
4.運輸費用: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
(1)運輸費用以官方票據為準;
(2)相關證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相壹致。
5、住院夥食補助:
(1)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二)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補償:
(1)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並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職業障礙已嚴重影響其就業,則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3)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註: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與補償系數的比較:
壹級傷殘100%;
二級傷殘90%;
三級傷殘80%;
四級傷殘70%;
五級傷殘60%;
六級傷殘50%;
七級傷殘40%;
八級傷殘30%;
九級傷殘20%;
十級傷殘10%。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壹般適用工具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
(1)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意見確定。
9.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未成年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10,喪葬費用: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賠償: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③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包括:車輛維修費、車輛所載財產損失費、營運車輛損失費等。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直接財產損失補償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間接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受損車輛修復費用,車內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不可修復的,購買相當於發生交通事故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發生合理停運損失的;
4、非營運車輛不能繼續使用時,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侵權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修理受損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以及車輛救援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而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其殘疾等級較輕,但其就業受到職業危害的嚴重影響,則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