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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只能以法定形式設定嗎?
不是。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原則:

第壹,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有:

1.處罰依據合法;

2.處罰主體合法;

3.實施處罰的權限合法;

4.處罰程序合法。

第二,三個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處罰的相關內容必須公開。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正處罰違法者。我們既不能在相同的情況下給予不同的懲罰,也不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給予相同的懲罰。

第三,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即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救濟方式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壹事不再罰原則

壹罪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實施。

(1)壹個行為不再被忽略。當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壹次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次處理是對第壹次處理的補充、更正或糾正。第壹次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先撤銷行政主體再重新處理。如果第壹次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到行政目的,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必須撤銷,則應依法賠償相對人遭受的損失。

(2)行為不再受到處罰。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守壹個行為壹個處罰原則,但法律明確規定或根據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斷的除外,如合並處罰、壹物多罰、壹物多罰、壹物多行為。

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同樣的懲罰。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這主要是指壹個違法行為違反數個法律規定的情形,即法理上的法律規定或規範的競合。在規範競合的情況下,應允許各種法律規定所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以不同的理由作出處罰。但是,為了體現相對公平和正義,每個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實施同壹種處罰。

(4)壹項行為不得被罰款兩次以上。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無論違反了多少條法律規定,構成數個處罰事由,數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的,只能處以壹個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都有權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當先罰款的行政主體應當有效。

當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懲罰並不是壹項不變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例外:

(1)合並處罰。在法定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由於可合並處罰的種類在程序上,特別是在期限上很可能不壹致,因此可以先合並幾種處罰,然後采取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

(2)壹物多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不同的處罰決定。

(3)因壹件事懲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每個違法行為人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

④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當壹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每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則應在法律上構成不同的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單獨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每個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定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對壹個違法行為作出壹次處罰。

五、結合教育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壹種形式,但它不僅僅是壹種制裁,還具有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懲罰不是目的,而是通過懲罰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行政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六、民事刑事責任的適用原則

民刑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和不替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因受到行政處罰而免除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在性質和對象上不同於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七。上訴和賠償原則

對方當事人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處罰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以真正保護相對方的權利。

八、刑罰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被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而補充行政處罰。擬增設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行政處罰的內容。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設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行政處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