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關於打印合同和手寫字體的問題
關於打印合同和手寫字體的問題
簽名或蓋章必須手寫或蓋章,不能打印,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壹式三份,如果只寫了壹份合同,那是絕對無效的。

換句話說,這壹行也必須包含在甲乙雙方的合同中,這樣雙方簽字後才能生效。否則,合同中關於該內容的條款無效。

簽訂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時,就進入合同簽署階段。自然,由誰來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就提出來了。壹般來說,誰起草文本,誰就占據主動。因為口頭討論的東西形成文字還有壹個過程,有時只是壹字之差,但意義卻大不相同。甲方的主動性在於它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合同中的每壹項條款。另壹方面,對方也毫無準備。有時,即使仔細考慮了合同中的條款,由於文化差異,對該詞含義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並且很難發現其缺點。因此,在談判中,我們應該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並盡最大努力起草合同文本。如果我們做不到這壹點,我們還應該與對方起草合同文本。但是現在在我們的壹些涉外談判中,外商往往在壹開始就提出壹個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們根據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壹個條款。這種做法會使我們在談判中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壹方面,由於思想準備不足,對方很容易插入壹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省略壹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壹方面,根據壹方事先準備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們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些只是在另壹方的合同上簽字。

此外,如果使用外語文本作為基礎,對我們來說有很多不利之處。我們不僅要反復推敲翻譯內容以弄清外語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意義。壹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語中的壹詞多義,如果做得不好就會引起麻煩和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過程中,我們應該爭取合同談判的草案。如果我們在此基礎上談判,形勢將對我們有利。

起草合同文本需要做很多工作,可以結合談判準備工作進行闡述。例如,在起草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起草合同文本時,我們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且要對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詳細的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妥協,哪些條款可以適當妥協,妥協到什麽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草案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2)明確合同雙方的承包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簽訂合同時,要調查對方的信用信息,應要求當事人向對方提供證明其合法資格的相關法律文件。壹般來說,重要的談判代表和簽字人應該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然具體的商務談判中,簽署合同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署人的資格。如果知道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通常有委托書和授權委托書。了解對方的法律身份和權限範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的承包資質必須嚴肅認真,不可操之過急。自改革開放政策實施以來,中國的對外貿易迅速擴大。然而,在與外商和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信任對方和匆忙簽訂合同,上當受騙的現象經常發生。壹些急於進出口的單位僅憑熟人介紹,未經任何信用調查就簽訂了巨額合同,給企業和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進行信用調查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非常重要。另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些人有很大的名片,但實際上是空的。此外,在與外國公司打交道時,不要只看母公司的聲譽和資產。事實上,母公司對其子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很多合同只約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違約責任。這樣,無形中相當於解除了雙方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降低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壹種情況是,壹些合同條款寫得非常模糊和籠統,即使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例如,中國南方的壹個城市與香港商人簽訂了壹份合同,出售礦渣。合同中只明確規定香港商人可以每天拉壹輛車,為期壹個月。因為沒有說清楚貨車的型號,對方拉的貨車越拉越大,我們知道自己在賠錢,但也無能為力。

如果合同文本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糾紛、爭議甚至無窮無盡的災難。例如,合同中有這樣壹條:“合同生效後不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未如期支付的,合同自動失效。”這裏的“兩個月”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還是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生效後還有45天,寫的不清楚。

此外,合同中的壹些關鍵詞必須仔細審查,我們不能含糊和遷就。有時候只有壹字之差,卻是“千裏之外。”例如,福建的壹家企業在與外國投資者談判合同履約保函時,外國投資者要求寫上“接受方賠償損失時,必須首先獲得供應商的批準。”為了保留或取消“承認”壹詞,雙方進行了兩天的辯論,最後我們說服了外國商人放棄了“承認”的要求。因為,如果我們同意保留“批準”條款,供應商銀行的履約保證金將失去任何意義。如果供應商不接受,出具履約保函的銀行可以不接受收款人的索賠。履約保證金只是壹紙空文,已經成為壹種欺騙信任的形式。

(4)合同條款具體、詳細、壹致。

過於籠統的合同條款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進口壹套化肥設備,有這樣壹份合同:“

管道是由不銹鋼制成的。沒有規定管道應包括閥門、彎頭、接頭等。因此,在履行合同時,日方認為管道僅指管子,而我方認為包括其他管道。但是,因為合同沒有明確說明,所以沒有辦法協商,這是壹個啞巴損失。

同時,我們也要註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要相互矛盾。舉個例子,我的壹家企業與國外客商簽訂合同,價格條款中有這樣壹條規定:“以上價格包含賣方裝船進艙的所有費用。”但是在交貨條款中,有這樣壹條規定:“買方承擔1/2的運費,由賣方憑費用單據支付。”這種不壹致的現象最容易被人利用。

(5)爭取在我處舉行合同的簽署或簽字儀式。

對於更重要的談判,在雙方達成協議後,我們應盡量在我國持有合同結論或簽名信。因為簽約地往往決定采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合同中的爭議。根據國際法的壹般原則,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應采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壹旦發生爭議,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據合同訂立國的法律作出判決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