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必須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離不開彼此的思想。
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
自治州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必須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主義法制、人民根本利益、民族團結和國家統壹。第五條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自治州內壹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第六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職責是:
(壹)研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目標和責任,建立健全民族團結進步長效機制;
(二)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相結合,實行統壹安排、統壹部署、統壹實施;
(三)安排部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任務,指導、督促、檢查下壹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四)表彰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發展國民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生產生活水平;
(六)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調解處理民族宗教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七)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八)加強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改善少數民族文化基礎條件,挖掘少數民族獨特文化資源,加強民族文化交流,促進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
(9)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資源地區人民的合法利益。第七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族團結進步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務法律法規,宣傳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典型和先進事跡,深入農村、社區、校園、機關、企業、軍營、宗教活動場所和市場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三)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維護各民族的合法權益;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培訓和教育,發揮民族團結進步人士的作用;
(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
(六)承辦評選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單位和個人等相關事宜。第八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九條自治州、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保護各民族的合法權益,打擊制造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第十條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和調查,推動同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十壹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第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職工互相學習。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還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十三條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國家公職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少數民族女性國家公職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自治州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培養和配備雙語公職人員。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在招收人員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少數民族公民給予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