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令從未終止。
我國古代以法律形式明確鼓勵民眾積極配合偵查活動,並針對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獎勵標準。最早見於春秋戰國時期,當時中國出現了第壹部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其中《捕法》是專門規定追捕盜賊的壹章。在戰國時期,正如在春秋時期壹樣,人們通過提供獎勵來鼓勵人們積極舉報罪犯,抓住罪犯和建立功勛。以秦國為例,從商鞅變法開始,就以法規的形式詳細規定。
三國時期,偵查的區域合作制度開始逐步實施。據《破牢裏的壹只烏龜》壹書記載,魏晉末年,石良任清河知府時,在陽平縣搶劫三十余人。“捷報其情,乃遣十二人,余皆放之。陽平知府怒曰:“不可放我賊!”還有推送問題,發送者是真實的,發布者不是,我很驚訝。記者:在他的郡裏發生的搶劫,我沒有責任,盡管這可能是錯誤的引用。根據名字,也可以發。石亮就是回復他的情況,真實的就給,不真實的就放過。評判起來也很可惜。"
從這段記載中,至少可以看出兩點:壹是後魏時期偵查破案的相互協作機制。甲方列賊,要求乙方配合抓捕移交時,乙方應處理;第二,古代的好官辦案實事求是,兢兢業業。
在收到陽平縣要求逮捕和轉移30多人的官方文件後,清河知府宋世亮可以根據登記冊處理,而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宋世亮沒有這樣做,而是仔細“打聽情況”,弄清了真相,只派了12個人。盡管這不僅是自找麻煩,而且如果做得不好還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但宋世亮還是這樣做了。陽平太守由怒轉敬,充分說明了不管在哪裏,不管是誰辦案,目的只有壹個——還事實本來面目。
人體識別技術的發展為唐代通緝令措施的運用提供了有利條件。壹有逃犯,政府就會發出“海上拘捕令”,到處張貼名單。除了逃犯的姓名、年齡、籍貫、體貌特征外,往往還附有壹張逃犯的畫像,即“畫圖”,以便官民辨認逮捕。
這壹時期的《唐律·捕死法》是戰國以來封建統治者追捕逃犯經驗的集大成,包括追捕者和刑警隊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各種逃犯的處罰。
宋代通緝令制度的規範化建設也較前代有較大進步。宋真宗繼位後,頒布法令:“將賞賜法典揭露清楚,舉人改正。”意思是向全世界公布懸賞法,號召大家檢舉揭發犯罪。而且宋朝的獎勵也比較高。據《續資治通鑒》記載,“天下有可告殺人者,賞五萬元。”意思是告訴全國,誰要是能檢舉揭發兇手,就獎勵5萬元。
明初強調“以重刑治亂世”的方略,直接影響了明朝刑事政策的變化,也對統治階級的刑罰適用原則產生了重要影響。
明朝的法律規定了懸賞舉報的條款,其中規定:“凡能在謀反(即圖謀危害國家)和叛亂(即圖謀破壞祠堂、山陵、皇宮)中被抓獲的,仍以犯人的全部財產作為獎勵。“意思是,凡是企圖推翻皇權,破壞朝拜場所、皇帝陵墓和皇帝居所宮殿的人,如果有人能抓住他們,就給他們主持民政和士兵的職位,給他們軍隊中的職位,俘虜的人的財產全部賞賜給俘虜者。
清代案件發生後,如果罪犯在逃,政府就向有關地區發放“逃亡卡”,地方政府根據逃犯的名牌,對其進行嚴密監控和篩選,以便抓住逃犯。根據《辦案總結》,“疑難案件真兇如無真憑實據,只能詳細舉報兇手,待面談清楚後再行審理”;“盜竊案調查取證後,我們會同時舉報小偷。”是指疑難案件如果找不到真兇,就要根據已查明的案情逮捕犯罪人,並通報案情,待案情查明後再進行審理:盜竊案現場勘查、面談後,派人逮捕,通報案情。
奇怪的逮捕令。法庭喜歡追捕。
在古代,抓捕其實還是挺有效的。雖然畫像不如照片好看,但畢竟有些相似。就運輸能力而言,那些犯人怎麽比得上能利用官職的抓捕人員?古代對逮捕有詳細的規定。抓捕的主要職責之壹就是追捕逃犯,甚至可以長時間追蹤逃犯。如果抓捕無效,他們會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即使在追捕過程中不能逮捕犯人,遇到壹個帶武器的路人,也可以要求路人配合追捕犯人。如果路人有能力幫忙卻沒有,妳可以懲罰他。另外就是我們在小說中經常看到的追捕俘虜的獎勵。有的把追捕俘虜的部分作為酬勞,有的直接給朝廷壹筆酬勞。這種獎勵獎金在現代依然存在。
小說《西遊記》中記載的玄奘和尚與史實大相徑庭。牛津大學圖書館收藏的《大唐西域記》、《玄奘傳》中明確,唐朝有禁止國民出關的規定。
玄奘為了獲得真經,弘揚佛教,私自西行印度。因為他違反了朝廷的禁令,沿路到處都是通緝令。最後,他不得不用絕食來說服高昌王允許他繼續西進。
元明清時期,通緝令被廣泛使用。通緝令的制作主體也在不斷擴大,從最初的中央司法機關制作到地方政府制作,采用的方式也大多是“畫圖”。
元末戰亂,朱元璋揭竿而起,造反了。朱元璋造反前,被元朝通緝。元朝統治區的幾乎每壹個村莊都貼著“通緝令”,上面有朱元璋的頭像和簡單的“犯罪”事實。朱元璋無處可藏,最後他被迫繼續住在黃覺寺當和尚。
朱元璋造反後,元政府采取了極端的通緝方式。他們做了壹個以朱元璋為首的“造反者”的畫像,任何人看到與畫像相似的人都可以懲罰他。
清朝大興修建“文字獄”時,為了“滅草”,清政府往往根據被捕當事人的描述,由著名畫師制作潛逃罪犯的直系親屬的寫實圖像,張貼在全國各地,並以高額報酬作為誘惑。地方政府中的壹些官僚為了打擊異己,也采用上述方法。
整個清代,文字獄有160多起,其中乾隆時期有130多起,占全部案件的80%。乾隆時期文獄的數量與他在全國範圍內徹查禁書有密切關系。甘龍徹查禁書的辦法是,在報刊上刊登地方官員舉報的禁書作者,“以供通緝”,或者讓地方官員制作“通緝名單”,張貼在禁書作者可能出現的地方,進行大搜查。
《紅樓夢》被禁後,因為曹雪芹已經去世,乾隆政府要所有被印、被手寫、被收藏的人,清朝刑部搞“運動”,就像對待戰犯壹樣。(據深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