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紅線。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凡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壹律責令停止;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在取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嚴格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盡快核實和公布禁止和限制開采的範圍,並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過度開采,以實現開采和補償的平衡。
第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文件要求加強節水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實行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
第三,建立水功能區紅線,限制汙染接受量。為實現這壹目標,文件提出,按照水功能區要求,嚴格核定水域納汙能力,嚴格控制入河入湖汙水總量;建立水功能區水質標準評價制度,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特別是加強水源保護和監測,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加強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完善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加強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汙總量,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 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確保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2)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妥善處理水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按需取用、量力而行、適應用水;堅持統籌兼顧,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上下遊、左右岸、主要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進管理方式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施分類指導,註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主要目標。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7000億立方米以內;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按2000年不變價格計算,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以上;建立水功能區納汙能力限制紅線,到2030年,主要汙染物入河入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汙能力以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350億立方米以內;與2010相比,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供水水源水質全面達標。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區域進行統壹規劃,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和綜合效益。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按照管理權限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簽署意見。加強相關規劃和工程建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審批機關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入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的取水總量。加快制定主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省市縣行政區域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水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發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在取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產品不符合工業用水定額標準,但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地區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範圍,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緩征或者停征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管理和保護地下水。加強地下水監測,實施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盡快核定並公布禁止和限制開采地下水的範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補充地下水,逐步減少超采,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範建井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井。抓緊編制實施全國地下水利用保護規劃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受水區、地面沈降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水力開采規劃,逐步減少開采量。
(九)加強水資源統壹調度。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資源調度預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資源統壹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要服從流域水資源統壹調度,水電、供水、航運調度要服從流域水資源統壹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方案和調度預案壹經批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必須服從。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生產的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種引水、調水、取水、供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在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大量用水。
(十壹)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行業和服務業用水定額國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定的目標,及時組織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用水定額。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戶重點監控名單,加強用水監控管理。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確保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水,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節水技術改造。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逐步推行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產業扶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力度,建設工業節水示範工程。充分考慮不同行業和工業企業的用水情況和節水潛力,合理確定節水目標。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和公布落後和高耗水的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開展節水示範工作,逐步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公共建築用水設備和產品,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努力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並積極發展汙水處理及回用、雨水及苦鹹水開發利用、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等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加快城市汙水處理回用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汙水處理回用比例。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管理,限制汙染紅線,嚴格控制排入江河湖泊的汙水總量。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標準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發展原則。嚴查納汙能力,嚴格控制排入河湖的汙水總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限制汙染物排放總量作為水汙染防治和汙染減排的重要依據。切實加強水汙染防治,強化工業汙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汙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鎮汙水處理率,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止江河湖泊水庫富營養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級水質水量監測。嚴格監督管理入河入湖排汙口,在汙水排放量超過水功能區排放總量限制的區域,限制審批新的取水口和入河入湖排汙口。(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標準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汙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飲用水水源審批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名錄。加快實施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計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計劃。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汙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加強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十五)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保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流湖泊的健康生態。制定全國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源區和濕地保護,開展內源汙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區域的生態修復。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和河流生態評估指標體系,定期組織全國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
(十六)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應當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水利部聯合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移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幹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壹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十七)完善水資源監測體系。抓緊制定水資源監測、用水量計量統計等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加強省界、水功能區、地下水等重要控制斷面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流域管理機構省界水量監測核查數據是考核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總量的依據之壹,省界水質監測核查數據是考核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執行情況的依據之壹。加強入河入湖取水、排水和排汙口計量監測設施建設,加快建設全國水資源管理系統,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資源監測管理平臺,加快應急移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測預警和管理能力。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資源管理體系。進壹步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壹規劃、管理和調度。加強城鄉水資源統壹管理,實行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投入渠道,建立長期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經費,對水資源管理體系建設、節水技術推廣應用、地下水超采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中央政府加大了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完善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進壹步增強全社會的水危機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和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壹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