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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文明、美麗、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區域。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區級負責、以人為本和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必要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網格化、數字化、精細化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地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市城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城管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負責跨地區和重大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並向工業園區和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化管理區域派出執法機構或人員開展執法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化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開展執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新聞、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機場、火車站、體育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倡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約,動員居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自治管理。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街道、地下通道、公共廁所、公共汽車站、人行天橋、廣場、城市公共綠地、河道水域和濱海風景區等公共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負責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報刊亭、展覽場館、公園、人工湖等場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高速公路、鐵路等區域,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管理的區域。,負責本單位;

(五)已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管理人負責;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無法確定施工單位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或者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由* * *與上壹級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第十壹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搭亂建、亂堆放、擺攤設點、亂停車、亂張貼、亂刻畫、亂懸掛;

(二)保持責任區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異味等現象;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約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