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轄區內市容整潔,不得販賣、張貼、塗寫、挖掘、搭建、堆放、懸掛和晾曬以及非法設置廣告;
(二)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無裸露垃圾、無汙水、無汙漬、無殘留物、無蚊蠅孳生地;
(三)確保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以下原則管理:
(壹)區、鎮和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二)住宅區、工業區、旅遊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和科學園區按物業管理範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範圍使用。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區域管理責任單位劃分如下:
(壹)城市道路、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公共廣場的清掃保潔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道路兩側建築物外墻至人行道的區域由道路兩側建築物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內街和居住區的公共場所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負責;
(四)水域和河流由主管單位負責;
(五)旅遊區和旅遊景點、商業網點、工業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港口、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由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六)商品市場(包括集貿市場)由市場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自行負責;
(八)經營者負責個體經營場所;
(九)公路、鐵路、高速公路及其沿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10)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壹)政府預留用地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
(十二)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三)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十四)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或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有關單位對地段責任劃分有爭議的,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責任單位應當與主管部門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書。沿街商鋪和單位應當與主管部門簽訂市容、衛生、監管“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十八條責任單位有權制止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權請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未履行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處分。第十九條道路管理單位應當負責維護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發生損壞的,道路管理單位應當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組織修復;逾期未修復的,逾期每日罰款二百元。
第二十條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井蓋、溝蓋損壞、移位、丟失的,產權單位知道後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更換、補缺或者更正;未及時更換、補缺或糾正位置的,各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嚴禁破壞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井蓋、溝蓋、交通標誌等市政設施,違者由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銷售上述物品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收購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禁止商場和門店在外窗外墻上外出、銷售和經營。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罰款,並沒收非法銷售經營的物品和非法銷售經營的工具;壹年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等公共場所堆放貨物、擺攤設點和銷售商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銷售物品或者非法銷售工具。
第二十三條未經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禁止將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或者疏通排水管道、溝渠產生的余泥渣土直接排入城市道路。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按汙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壹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以及房屋與建築物之間架設架空管線。對不符合要求的原有架空管線,安裝人應當在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內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的護欄、電桿、樹木、綠籬上架設管線或者晾曬衣物、物品。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管道。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可以沒收管道、衣物和物品。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城市規劃待建、預留用地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但根據規劃設置的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因重大慶祝活動或者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報市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需要臨時占用公共* * *場所的,應當報市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強制拆除違法設施,並可按每處設施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上運載余泥、渣土、泥土、砂石、水泥等飛揚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裝密閉加蓋裝置,防止沿途泄漏、遺撒或者飛揚,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違反前款規定,未設置密封加蓋裝置的,由主管部門強制安裝密封加蓋裝置,並處5000元罰款;被汙染的道路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並按汙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0元罰款;未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整改,處以每車次1000元罰款。第二十七條臨街建築物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應當保證建築物外觀、陽臺、窗戶和屋頂的整潔、美觀,及時清理外墻汙漬和鐵銹,及時修復或者拆除有礙市容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未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屋頂搭棚、搭腳手架、堆放雜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和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罰款。
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和外墻上,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臨街建築的外部裝飾、裝修應當與周圍建築和環境相協調,並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臨街建築物單獨設置戶外電視天線,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電視天線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條禁止在臨街建築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臨街建築周圍應以透明美觀的柵欄、綠籬、花壇(池)和草坪為界限。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壹日罰款200元。第三十壹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建築物外設置的路牌、廣告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招牌、櫥窗、標語、氣球、橫幅、彩旗、充氣設施等廣告,以及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和散發的宣傳品。
第三十二條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戶外設置商業橫幅、標語、氣球、彩旗、充氣設施等廣告設施;禁止在戶外散發商業宣傳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廣告物品。
第三十四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和時間設置,不得擅自改變廣告設施的功能。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保持完好、美觀和安全。對陳舊、殘缺、脫落、易倒塌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建築物外墻、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理,並按每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關於戶外廣告的規定,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門可以書面請求電信部門對違法戶外廣告中標明的電信號碼進行處理。
有關電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處理。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應當負責保持城市公共綠地整潔美觀,及時修剪城市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因種植、改建植被等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操作人員應在當天進行清理。
城市居住區綠地和附屬綠地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業主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禁止占用、損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禁止攀爬雄樹的枝、葉、花、果實;禁止向城市綠地內拋擲雜物;禁止踐踏設有禁止標誌的城市綠地。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禁止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或停放。
禁止在城市綠地上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綠地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改正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可以鎖定車輛並告知其接受處罰。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罰款,或者沒收其非法物品和非法銷售工具。
第四十壹條禁止損壞古樹名木。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處每株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按每株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和商業照明。
第四十三條道路照明專業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其接管的路燈亮燈率和設備完好率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生故障或者設備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確保亮燈率和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標準。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市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報市規劃委員會批準。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夜景照明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規劃為重要夜景照明景區的照明建設和維護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維護;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構)築物所有者負責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六條主次幹道臨街建(構)築物、廣場和綠地應當按照夜景照明實施方案的要求配備裝飾照明設施。
新建建(構)築物的夜景照明應當與主體建(構)築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違反第壹款規定,未按要求設置裝飾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設置;逾期不設置的,處壹萬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罰款,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城市夜景照明應按有關規定開啟和關閉。
夜景照明和商業照明出現故障或者不完善時,設置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及時修復。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禁止在非指定地點放置、傾倒或者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禁止向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傾倒或者排放廢水、汙水、汙物。
禁止向雨水管道傾倒或排放殘泥、渣土或其他廢棄物。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理,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吐痰和亂扔口香糖渣、甘蔗渣、瓜果皮、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
禁止從建築物和車輛上拋擲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從街邊商店向街道清掃垃圾。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清理,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理並處以二百元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壹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禁止在居民區、商業區、工業區和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養區內飼養豬、牛、羊、兔、雞、鴨、鵝和食用鴿等畜禽,但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區及其周圍飼養蜜蜂。
違反前款規定的,予以沒收,並處以牲畜每頭500元、家禽每只100元、蜜蜂每籠2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居民和單位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養犬。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休息。
寵物在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飼養的,承運人應當及時自行清除。
違反第壹款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養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並對承運人處以每只寵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建築工地應有圍欄和明顯標誌;
(二)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整潔,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處理;
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汙染城市環境;
(4)施工現場出入口應采用硬質基層,施工現場出入口和車輛應由專人沖洗和清潔,防止車輛帶泥汙染道路;
(五)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泥漿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汙水管道;
(6)施工現場的泥渣、工程渣土等固體廢物運至指定地點排放。
違反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違反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和汙染周圍環境。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推進城市垃圾分類收集、排放和處理。
大件垃圾等特殊廢物應實行排放申報制度,並單獨收集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裝袋並放置在指定地點。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並做到日產日清。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設施應當密閉。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3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道路清掃保潔和垃圾收集應當按照市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規範、質量標準和時間作業。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將城市垃圾密閉運輸至指定地點處理,防止沿途飛揚、泄漏和汙水滴漏,不得裸露、懸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城市垃圾應當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城市生活垃圾資源由市主管部門統壹調配,交由垃圾處理廠(場)統壹處理。
化糞池的糞渣應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密封處理。
剩余泥漿和渣土運至指定地點處置。
餐飲業和食堂產生的廚余垃圾由保潔企業分別收集、運輸和處理。禁止將廚余垃圾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理。
違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壹條生活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接收醫療廢物和有毒有害工業廢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禁止將醫療廢物、有毒有害廢物與其他廢物混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畜禽等動物的經營者、運輸者應當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動物交由市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統壹進行無害化處理。
隨地丟棄死畜、死鳥的,每只動物罰款500元,每只鳥罰款100元。
第六十四條禁止在垃圾箱、垃圾收集點撿拾垃圾,禁止在汙水井打撈殘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當場清理,處五十元罰款,並沒收清運工具。
第六十五條城市垃圾處理(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權由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六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實行收費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七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和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建設方案並納入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方案的審查應有主管部門參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改造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六十八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新建住宅區、工業區、高層民用建築、大中型集貿市場、旅遊景區、娛樂市場、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相關專項規劃和標準,分別建設垃圾分類收集站、轉運站、公共廁所、灑水車灑水點、環衛作業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主管部門參加。
驗收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違反第壹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各種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陳舊、損壞的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
各類營業場所設置的廁所和市政公廁的管理者應當保持廁所清潔衛生和設施完好。
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復或者更新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拆除各種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確需拆除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拆除單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施工。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城市垃圾處理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安全範圍並設置安全標誌。具體範圍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確定。
第七十二條城市垃圾填埋場達到填埋容量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關閉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控制汙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