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訴訟抗辯相關內容1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訴訟標的與前訴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訴訟請求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訴訟的裁判結果。
首先,訴後和訴前的當事人是相同的。
“締約方”的範圍【1】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2.訴訟參與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負責人,即代表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和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表人。
“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兩個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無關。只要在上述當事人的範圍內,就可以直接進行比較,而無需訴訟身份。
2.“相同”不僅是指當事人完全相同,而且是指後壹訴訟的當事人都包括在前壹訴訟的當事人中,而不是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都包括在後壹訴訟的當事人中。
比如原告是實際股東,被告是公司,第三人是名義股東;後者是名義股東為確認委托持股協議無效而提起的糾紛。原告為名義股東,被告為實際股東。
應認為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第二,後訴訴訟標的與前訴訴訟標的相同。
“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理論,包括舊實體法理論(法律關系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法律事實理論);
2.程序法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壹肢理論和二肢理論;
3.訴訟標的相對性理論。
中國目前的壹般理論和實踐:舊實體法理論,即實體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相同”的含義
1.後者與前者的權利義務在實體法上完全壹致;
2.後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前訴的前提。
三、後者的訴訟請求與前者相同,或者後者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者的裁判結果。
“相同”的含義
1,後訴訴訟請求與前訴訴訟請求完全壹致,或包含在前訴訴訟請求的各項中;
2.後壹訴訟的請求權包含在前壹訴訟的請求權中;
3.後訴的請求權包含在前訴的前提條件中。
“否定”的含義
1,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相反或者包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中;
2.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訴訟請求;
例如,付款可以吸收確認之訴,原告在合同解除後起訴被告違約,被告起訴被告確認合同未解除。
應當認為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
3.後訴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訴認定的初步問題;
例如,前壹種訴訟需要確認繼承糾紛中婚姻關系的成立,後壹種訴訟需要確認婚姻關系不成立。
應當認為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
4.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認定的基本事實。
例如,原告在合同解除後起訴被告違約,法院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
後來,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
經發審委討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前訴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以此事實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構成重復訴訟,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康敏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
需要註意的是,對“前訴判決結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訴可能的判決結果”、“前訴無效判決的判決結果”和“前訴生效判決的判決結果”。
筆者認為,對於前兩種情形,只要求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可能的裁判結果”;對於後兩種情況,至少要求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無效判決作出的判決結果”,否則可能構成“中止審理”的情形。
重復訴訟抗辯的相關內容2
行政訴訟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對行政案件的認定和表述不盡壹致,壹些法院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壹定經驗。
為了規範行政案件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對行政案件案由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壹、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件和確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案件、作為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測定方法如下:
(壹)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案由為壹類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類型為“類”進行構建。
案由的結構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範圍。
行政管理的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
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劃分為“治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爭議,相互區分。
通常情況下,行政管理範圍是案由的第壹要素,分類後無需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而“海關”、“計劃生育”和“稅收”被直接用作案由的第壹要素;個別行政管理範圍相對寬泛的領域,如治安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而具體的行政管理範圍可以細化分解,以“公安”和“消防”作為第壹組成條款。
是否應當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簡潔明了為原則進行表述。
2.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或性質作為案由的第二要素。
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並未作為構成要件出現,而是以“行政處罰”代替。
基於上述兩個要素,行政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範圍+具體行政行為類型。
以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是指治安管理範圍內的具體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壹定要用“拘留”的形式來表述。
以水上沒收物品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管理的範圍比較窄,不需要分解,“海關”可以直接作為第壹個組成部分。
(二)不作為案件案由的構成要件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結構作為此類案件的兩個要件,但也應體現此類案件的特點,其確定方法為:以“控告”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壹要件;以行政主體類別為第二成分,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未履行具體的行政職責或義務是第三個組成部分。
以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保護人身權利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起訴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保護人身權利”。
“履行……的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何種職責
(三)行政賠償案件案由的構成要件和確定方法。
行政賠償案件分為壹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兩種情形。
對於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可以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增加“和行政賠償”字樣。
如“工商行政登記和行政賠償”;“起訴公安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保護人身權和行政賠償”。
單就行政賠償案件而言,確定案由的方法是:行政範圍+行政賠償。
例如,如果稅務人員因在執法中造成人員傷亡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如“稅務行政賠償”。
二、案由的適用範圍和確定時間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情況確定初步案由。
在審判階段,如果發現初步案由不準確,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結案案由。
因此,該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判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應以結案為準。
三、難以確定案由。
當行政管理範圍和具體行政行為類型難以界定,難以確定案由時,可以將案由確定為例外。
例如,如果因壹些越權行政行為或不作為案件起訴鄉鎮政府,則很難確定管理範圍和行政行為的類型。此時,“鄉(鎮)政府行政處理”和“起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可以作為案由。
在決定不予受理或駁回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時,可以通過總結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案由。
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註意總結並及時向我院報告。
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
行政範圍
1.公安管理
(1)治安管理(公安)
②消防管理(Fire control)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⑷其他(公共安全)
2.資源管理
(1)土地管理局(土地)
(2)林業管理局(林業)
(3)草原管理局(草原)
(4)地質礦產管理(地質礦產)
(5)能源管理局(能源管理)
⑹其他(資源)
3.城鄉建設行政管理
(1)城市規劃管理(規劃)
(2)房屋拆遷管理(拆遷)
(3)房屋登記管理(房屋登記)
(4)其他(城市建設)
4.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標管理(商標)
7.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1)質量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
(2)質檢總局
(3)檢疫管理(檢疫)
(4)其他(質量監督)
8.衛生管理(衛生)
9 .食品和藥品安全管理局(食品和藥品)
10.農業管理(農業)
(1)漁業局(漁業)
(2)畜牧業管理局(畜牧業)
(3)其他(農業)
11.價格管理(價格)
12.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
13.運輸管理局(交通)
公路交通管理局(公路)
(2)鐵路局(鐵路)
(3)航空管理局(航空)
⑷其他(運輸)
14.信息和電信管理局(信息和電信)
15.郵政管理局(郵政服務)
16.專利管理局(專利)
17.新聞出版署(新聞出版)
18.稅務管理(稅收)
19.財務管理(金融)
20.外匯管理局(外匯)
21.海關管理局(海關)
22.財務管理(金融)
23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
24.審計管理(審計)
25.經濟貿易管理(國內貿易、對外貿易)
26.水利管理(水利)
27.旅遊管理(旅遊)
28 .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
29.司法行政(司法行政)
30.民政管理(民政)
31.教育管理(教育)
32.文化管理(文化)
33.廣播電視和電影管理局
34.統計管理(統計)
35.電力管理局(電力)
36 .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
37.外國投資管理局(外國投資管理)
38.鹽業管理(鹽業)
39.體育管理(體育)
40.行政監督(監管)
41.鄉鎮政府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為的類型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行政裁決
4.行政確認
5.行政登記
6.行政許可
7.行政審批
8.行政命令
9.行政復議
10.行政撤銷
11.行政檢查
12.行政契約
13.行政獎勵
14.行政賠償
15.行政執行
16.行政驗收
17.管理費用
18.行政征用
19.行政采購
20.行政征用
21.行政分配
行政規劃
23.行政協助
行政協助
25.行政承諾
26.行政監督
27.其他行政行為
重復訴訟抗辯的相關內容3
離婚糾紛民事辯護範文
被申請人:_ _ _ _ _,女,漢族,1974年5月8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7號樓3單元1層4號房。
身份證號碼是5329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號碼是139872 _ _ _ _ _ _。
被申請人:_ _ _ _ _,男,漢族,1971,1年6月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 _ _ _醫生,電話號碼:_ _ _ _。
被申請人起訴離婚案件_ _ _ _起,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答辯:
1.被申請人同意解除與_ _ _的婚姻關系
我和_ _ _ _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如原告所述,由於婚前時間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和工作。
因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曾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分居,故被告同意解除與_ _ _ 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財產,* * *同財產:
1、* *同壹房產:位於大理市大道二號7號樓2單元2層201號房產壹套,產權證號為20 _ _,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格為358,737.00元,現在。
2.* * *同壹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250,000元,尚欠銀行265,438元+065,438元+0766.03元。
三。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第二條的抗辯:
1.原告婚前為被告購買的首飾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以婚前締結婚姻為條件而作出的贈與。後來,雙方已經結婚,禮金已經實際交付。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應視為被告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壹步講,首飾是被告的生活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也應歸被告所有;
2.原告稱其母親為雙方支付了3萬元,不屬實。
這3萬元實際上是原告母親在女方(被告)結婚前大約10天給她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歸被告所有,與原告所說的不是同壹債務。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純屬捏造、混淆視聽,其主張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因此,被申請人在此提出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予以核實采納。
我在此傳達
大理市人民法院
回答者:_ _ _ _
日期: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