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與憲法和征收征用法律不壹致的規定。
1.將《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2.將《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3.將《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4.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征收”修改為“征收征用”。
(二)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與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監察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的條款。
5.刪除《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七條中的“五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修改為“五分之壹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
6 .刪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修改為“十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
7.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 可以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由原選區過半數選民通過。 表決罷免的請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三)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
8 .將《河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9.將《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將第三十壹條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將第三十壹條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10.將《河南省地方鐵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依照鐵路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將《河南省禁止賣淫嫖娼條例》第九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將第十壹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規定”。
(四)將下列法律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行政復議法》,將《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將《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為《民事訴訟法》,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內容。
12.《河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
13.《河南省老年人保障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1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15.《河南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16.《河南省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
17.《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
18.《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19.《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三十條第壹款和第三十四條。
20.將《河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1.《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二十三條《河南省地方鐵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2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25.《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九條。
26.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條。
第二十七條《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三款。
第二十八條《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29.《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1.《河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32 .《河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八條。
34.《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
《河南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36 .《河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37 .《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38.《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39 .《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第三十八條。
40.《河南省禁止賣淫嫖娼條例》第壹條、第十五條第壹款。
將第九條、第十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1.《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第壹條、第二條第二款。
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將第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2.《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河南省母嬰保健條例》第四十四條。
44 .《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七條。
45 .《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
46 .《河南省地方鐵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47 .《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48 .《河南省老年人保障條例》第四十六條。
49.《河南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壹條。
50.河南省技術市場條例第壹條和第十九條。
51.將《河南省中醫藥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依照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處罰”修改為“依法處罰”。
(五)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52.刪除《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壹)項。
第二十三條第(壹)至第(四)項修改為第(壹)至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至第(六)項修改為第(四)項和第(五)項。
53.刪除《河南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
刪除第十三條第(壹)項中“核發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並進行年審”的內容。
刪除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十八條第壹款中“或者吊銷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的內容。
54.刪除《河南省禁止賭博條例》第十五條“吊銷公共場所治安合格證”的內容。
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
將《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6.將《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四十五條中“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57.刪除《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內容,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令停止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8 .將《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9.將《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幹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應征,經教育不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繳納相當於當地義務兵三年優待金壹至二倍的義務金;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深造;國營和集體單位的臨時工應當除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應當開除緩刑或者開除公職。”
(七)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關於行政復議的規定。
60.將《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幹規定》第三十五條中的“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
61.將《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該條中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修改為“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62.將《河南省技術市場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的“自收到行政決定之日起1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行政決定之日起60日內”。
63.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中的“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第二段第壹句中的“收到”壹詞改為“接受”。
64.將《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中的“自收到處置決定之日起6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置決定之日起60日內”。
65.將《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條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
66.將《河南省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條例》第十九條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修改為“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67.將《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修改為“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68.將《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中的“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
69.將《河南省計劃免疫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
70.將《河南省婦幼保健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壹款中的“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
71.將《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五十壹條中的“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修改為“自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八)修改下列法律、法規中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
72.將《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和住宅建設用地”修改為“國家機關用地”。
刪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73.刪除《河南省土地督察條例》第三十四條。
74.將《河南省水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水文信息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統壹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
刪除第二十六條。
75.將《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壹款中的“零點三”修改為“零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