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外包隊伍的安全管理,保障# #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礦山招用的外包施工隊伍是指具有營業執照、法人資格、獨立經濟核算、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隊伍。
第二條礦井對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有統壹協調、監督和指導的管理責任。並將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外包施工隊伍的作業區域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其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安全管理納入正常的安全監督管理。如實告知外包施工隊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並對承包項目進行技術交底。嚴禁以包代管。
第三條與外包施工隊伍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形成固定勞動力基地,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隊伍,堅持同類型作業只使用壹個外包隊伍的原則。對不服從石家坡煤礦安全管理的外來施工隊伍和勞務人員,違章作業嚴重、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頻發的,立即解除合同或辭退,限期退出施工現場,不予再就業,並嚴禁外來施工隊伍二次分包承包工程。
第四條礦山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聘用的外包施工隊伍進行安全施工資質審查和登記。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外包施工隊伍應具備以下安全施工資質證書:
1.相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蓋章)。
2、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復印件。
3.外包施工隊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復印件。
4、外包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和安全操作證(原件)復印件。
第六條礦山應當及時對所聘勞務和施工隊伍進行入井前三級安全教育,做好崗前和在崗期間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七條礦山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勞務:
1,至少18歲,不超過50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身體缺陷。
3.外包施工隊伍的主要負責人是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安全生產投入,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教育和相關職業健康防護措施,建立檔案,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文明施工,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第八條外包施工隊伍必須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與施工人員進行班組分工和班組安全員的組建,並報礦安監部門審核備案。礦山安全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外包施工隊伍和勞務人員參加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會議,及時傳達施工安全情況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中必須接受礦方的安全管理、監督和指導,並定期向礦方報告安全工作。
第九條外包施工隊伍輕傷、重傷由外來施工隊伍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落實受傷人員的工傷待遇;發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礦井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報告,並會同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
第十條礦山外包施工隊伍和勞務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安全傷亡事故,應當納入礦山安全管理考核,並按照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向外包施工隊伍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並按《安全獎懲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節外包施工隊伍員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壹個條目的
為了預防和減少外包施工隊伍的各類事故,根據礦山相關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新員工必須接受礦、工區(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72小時。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條承包工程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周兩次按時組織員工參加項目部的安全活動和安全學習。班組必須在班前會上進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使每個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懂得自我防範,做到三無傷害;下屬員工每年在崗安全學習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四條調換工作的人員必須到項目部接受安全教育,然後經過班組安全教育。項目部備案後,他們就可以上崗工作了。員工必須自覺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安全技術學習。
第五條離崗超過15天的員工,必須接受項目部和班組的安全教育後,方可安排工作。
第六條班組安全教育內容:
(1)勞動紀律、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2)違章事故案例及事故預防措施;
(3)安全、消防、環保裝置、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情況。
第7條處罰
(1)礦將對外包施工隊伍員工的安全教育列為本單位員工教育計劃的內容,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等日常安全教育,登記教育臺帳,建立外包施工隊伍班組建設臺帳。
(2)凡安排員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的,壹經查實,給予外包施工隊500元/人/次的處罰,壹年內出現三次,不再允許承包工程。
第三節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管理措施
第壹條壹般規則
為了及時上報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規範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管理,促進我項目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保護人身安全,結合我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的定義
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是指非項目員工在本項目生產工作區域內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外包施工隊伍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範圍
1.礦山生產作業區與生產作業有關的傷亡事故應進行統計上報;
2、所有與礦方承包的工程,在承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由外包施工隊伍的負責人向礦方報告,並上報當地安全管理部門;
3.不在本礦生產生活區的外包施工隊伍員工傷亡未統計上報;
4.承包本工程以外項目的任何單位、集體或個人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外包施工隊伍負責人應向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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