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原告和被告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基於民事法律關系。
例:甲鋼廠將鋼材賣給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將鋼材賣給丙建築公司,丙建築公司發現鋼材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如果C建築公司和B建材公司協商無果,誰能代表被告提起訴訟?
【知識點】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認定,由於B建材公司與C建築公司之間存在鋼材買賣關系,C建築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只能將B建材公司作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直接將可能因提供不合格鋼材而承擔違約責任的某鋼廠作為自己的被告。但由於乙建材公司與丙建築公司之間的案件最終結果必然涉及甲鋼廠的法益,甲鋼廠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此時,如果人民法院認為鋼廠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必要承擔提供不合格鋼材的違約責任,也可以直接判決鋼廠承擔民事責任。即便如此,某鋼廠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確定民事訴訟原被告時,應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依據,而不是以民事責任的承擔為標準,因為在民事訴訟中,畢竟還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擔這個訴訟的民事責任。這壹點將在無獨立請求權第三方中詳細分析。
2.法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意見的規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法人和內部員工。
例:運輸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運輸公司的車,在完成運輸公司交付的運輸任務時,將行人李某撞傷。李應該起訴誰要求賠償?
【知識點】法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李某應以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因為張某是運輸公司的司機,在完成運輸公司交付的任務過程中對李某造成了損害。因此,運輸公司是被告。
(1)法人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之間的當事人是誰,要看工作人員的行為性質。也就是說,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是因其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而產生的訴訟的當事人。
(二)以法人名義在境外從事民事活動發生爭議的,責任人為當事人。
(三)以尚未成立或者依法終止的法人名義從事活動發生爭議的,責任人為當事人。
例:2003年9月,甲公司由甲、乙雙方出資成立..2005年3月,因經營虧損,三人決定解散公司,並辦理了註銷手續。2005年5月,甲方以蓋有甲方公司原專用章的合同文本與丙方簽訂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如果C決定起訴,應該以誰為被告?
【知識點】法人與責任人C的關系應以甲方為被告提起訴訟。因為本案中A公司已經註銷,實際上是以被終止的A公司的名義與C公司簽訂合同的人,所以責任人A應該是當事人。
3.法人和分支機構的問題。未依法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或者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也就是說,在處理法人與分支機構的關系時,要註意兩個條件:壹是應當依法成立;第二,領營業執照。即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分支為當事人;否則,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4.雇主和雇員。
例:某個體工商戶雇傭電工B在門市部修理電線,B在工作中給客戶C造成損失。如果C起訴解決自己的損失賠償問題,本案被告應該是誰?|法學|教育|網絡
【知識點】本案中,丙方能否成為被告,取決於乙方在從事聘用合同約定的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甲方為被告;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乙方與甲方承擔連帶責任,即丙方可以將甲乙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乙方作為被告,甲方作為被告,但甲方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乙方追償。
由此可見,雇傭關系中雇主是當事人還是雇員是當事人,是由雇員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是當事人;員工擅自從事勞動合同未約定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員工本人為當事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在就業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將用人單位和員工作為* * *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受害人也可以選擇以用人單位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5.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根據原告起訴確定被告。如果只起訴作者,應將作者列為被告;僅起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將新聞出版單位列為被告;如果同時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提起訴訟,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被列為被告,但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是從屬關系,作品是作者履行職務形成的,只有單位被列為被告。
6.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後人格、身體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將其他近親屬列為原告。”
【重點法律提示】民事訴訟意見第41、42、45、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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