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從妳的介紹來看,電力管理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應該是有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 54 38+0]3號
為正確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高壓”包括電壓等級為1千伏及以上的高壓電;1 KV以下的電壓等級為非高壓。
第二條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所有者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但高壓電致人身傷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力來確定各自的責任。造成損害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電力設施所有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不可抗力;
(2)被害人自殺或觸電自傷;
(三)受害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竊電、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造成觸電事故的;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壹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醫療費用還應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用。繼續治療費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定,補償標準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情況和治療需要,選擇就近的治療醫院。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不能據此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療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4)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後,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的證明,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設備費應壹並考慮。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和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受傷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需要,需準備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內常用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實際喪葬費的合理支出計算。
(8)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20年。7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少壹年,但補償期限至少為十年。
(9)被贍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按二十年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周歲,扶養費少於壹年,但計算生活費的最低年限不得少於十年;被贍養人70歲以上的,撫養費只有五年。
(10)交通費:指治療觸電者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轉送醫院治療必需的交通費用。
(11)住宿費:指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或住在家中,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觸電事故處理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參照第壹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5條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壹切費用,實際發生且為被害人所急需者,應壹次給付之;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被害人的需求、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支付。如采用定期支付,應確定每期的賠償金額,並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第六條非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可以參照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