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節假日
(1)全體市民放假:春節3天,元旦1天,五壹1天,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2)部分公民的節假日、紀念日:三八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節,14歲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所有公民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將在工作日得到補償;壹些公民的假期,如果適逢周六、周日,是不會得到補償的。
2.帶薪年假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請假累計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③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④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
⑤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4)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得跨年度安排。
(5)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於未休的年假天數,公司將按照員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假工資。
3.婚假
原勞動部於6月1959日發布(59)67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在3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發。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80]勞綜計字第29號、[80]財企字第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職工本人支付。員工結婚時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外地職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請假;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至15天。
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對婚假做了壹些具體的規定。如廣東省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增加10天。如果已婚員工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他們可以根據距離給予旅行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4.產假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所有女職工均享受產假,假期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喪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去世員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員工到外地參加葬禮,企業應根據距離遠近給予員工請假。職工喪假、旅遊假期間,企業應當照常支付職工工資。員工途中的差旅費由員工自己承擔。
目前國家沒有規定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喪假,壹些地方法規有明確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給予3日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父母死亡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日內喪假。需要去外地安排喪事的,可根據距離給予距離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同時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勞動者。
6.探親假
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職工探親待遇規定》,規定了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探親假期的具體期限以及假期期間的待遇。
(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根據《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常住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日團聚是指利用公休日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父母不包括公婆、公婆)。
(2)回籍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給壹方探親假壹次,30天;
②未婚員工探親假每年壹次,20天,或根據實際情況每兩年壹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壹次,20天;
(4)實行休假制度(如學校寒暑假)的員工,休假期間應探親。假期較短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探親假天數。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3)探親假期間待遇:探親假期間,職工由單位按本人工資標準支付,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日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