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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什麽?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9月2日通過,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65438號法令頒布。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93年9月2日)

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規則。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則。市場交易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規則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事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國外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經營者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時,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折扣,並可以給中間人傭金。如果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給中間人傭金,必須如實記錄。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記錄。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銷售生鮮商品;

處理有效期限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③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活動:

(壹)采取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五千元以上。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人和招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壹)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材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產,必要時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直至檢查完畢,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財產。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權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賄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招標人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且不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財產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產價款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明知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而不予追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