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盡快修改外貿法
為了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過渡期後的新形勢,迫切需要盡快建立壹套完整的管理中國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首先,應該修改現行的對外貿易法。現行對外貿易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壹部基本法。頒布於1994。12以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外貿領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有些已經不適應外貿發展的實際需要。世貿組織的許多規則允許成員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世貿組織成員,特別是美國、歐洲和日本,在其對外貿易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出了這些措施,以增強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以及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對外貿易法顯得過於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禦各種貿易壁壘。此外,為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造成的沖擊,中國先後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規定很多已經突破了外貿法,迫切需要修改外貿法,使這些規定有上位法的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該成為壹部溫和的貿易管理法。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充分保護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充分體現市場經濟規律,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貿易管理體制;要從法律上進壹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對外貿易促進體系,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鑒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擡頭,我國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貿易防禦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制度,以防止進口產品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要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外貿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實施的規範性文件。
其次,進壹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法、改革和廢止,建立和維護壹套適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的要求凸顯,簡而言之,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相關的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需要進壹步調整。中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在實施或執行前應向社會公布,未公開的不得實施;在實施之前,應留出壹段時間向主管當局征求意見;與技術標準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也應公布征求意見或為成員提供咨詢機會;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應在指定期刊上公布,並應易於獲取。
第三,進壹步完善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外貿管理立法無序,執法不嚴,相互推諉的現象依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要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壹步明確和調整國家有關部門的職責,避免重疊和重復。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壹協調處理管理中遇到的問題,才能事半功倍。要做到這壹點,就要克服“國家權力分部門,部門權力得利”的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壹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的管理範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隨著進出口許可制度中對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逐漸減少,有必要對外資企業的管理方式進行清理,使其盡快向“國民身份”過渡,進而取消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施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將外資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按進出口商品屬性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以免“壹視同仁”。為進壹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調整法律法規,督促政府部門進壹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信息手段,在統壹的信息平臺上統壹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臺、執法部門使用平臺、第三方運營平臺”的模式,實現網上認證和建立許可證“電子賬戶”,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