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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環境安全法規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武漢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武漢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運輸、消耗、利用等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以及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等活動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經費,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績效考核。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處置監管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報告建築垃圾處置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建築垃圾處置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同級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的監督協調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考核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管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監督沖洗保潔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違反文明施工管理的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監督實施通行時間和路線,並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價格、財政、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城市管理、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建築垃圾管理責任制,落實監管責任,對建築垃圾的產生、運輸、消耗、利用等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查處監督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定期組織城管、建設、公安和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並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建築垃圾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八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九條建築垃圾處置按照國家行政許可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準予許可並頒發行政許可證書;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補正;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許可文件。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項撥付建築垃圾處置費用,並在申請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證前存入建設單位設立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建設單位在投標或者直接發包工程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並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文明施工,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文件;

有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及相關材料;

(三)具備文明施工啟動條件;

(四)有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服務許可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處置合同;

(五)有處置合同,合同確定的處置場地符合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持工地和周圍環境整潔;

(二)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公示牌,硬化施工現場進出口道路;

(3)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配備專職保潔人員。進出工地的車輛在離開工地前,應使用沖洗和清潔設施進行清潔;

(4)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抑塵,並對裸露土壤采取覆蓋措施;

(五)按照規定配備監控設施;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已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並在2日內清運;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並在2日內清運。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三)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於20輛,且全部取得道路運輸證;

(4)運輸車輛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械,按照《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定》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車輛標識,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頂燈;

(五)運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築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向符合要求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發放車輛運輸證。

本條第壹款第(四)項所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運輸單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具體載體。

第十六條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持建築垃圾處置證、車輛運輸證等相關證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和地點、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路線、時間、住宿地點等事項。

第十七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運輸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處置的建築垃圾;

不得轉包或分包建築垃圾;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汙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不超高、超核載質量裝載,不超速行駛;

(五)密閉運輸,防止建築垃圾泄漏、遺撒或者飛揚;

(六)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運輸證、車輛通行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8)將建築垃圾傾倒在有資質的處置場所,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並取得檢查收據。

第十八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環保、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九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土地、城鄉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有關管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滿足消費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圍墻和硬化通道;

(三)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專用場地和設施;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壹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按照規定接納和堆放建築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

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

(四)記錄進入處置場地的運輸車輛、建築垃圾產生量等情況。,並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匯總數據。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處置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支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和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並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運輸、消費和利用的分類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基坑、窪地,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的,鼓勵優先使用建築垃圾作為回填材料。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場所,或者低窪地區、廢棄溝渠等可以受納建築垃圾的場所,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地調查確認後,方可回填受納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處置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進行核實,屬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壹)違反本辦法的;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處置建築垃圾的,或者超出許可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對建設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和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經許可委托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設立受納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五)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建築垃圾泄漏、遺撒或者飛揚汙染路面的,責令運輸單位及時清除,並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壹)未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範要求的運輸車輛的,處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三)轉包或分包建築垃圾的,罰款5000元至10000元;

(四)未隨車攜帶運輸證的,處200元+0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設置圍擋或者未硬化進出口道路、未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第265號令)的有關規定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汙染路面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並按照有關規定記錄和公布其不良行為。

第三十壹條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高、超核重裝載運輸、超速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運輸車輛未辦理車輛通行證或者未按指定的運輸路線、時間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所屬車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1年內被處罰兩次仍不改正的,除依照本辦法處罰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車輛運輸證,並在1年內不予核發。

第三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發放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許可證的;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能依法及時查處與處置建築垃圾有關的違法行為的;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及時查處施工現場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依法及時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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