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壹
為加強我市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為,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農村村民在城市範圍內自建住宅(含附屬房屋)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第三條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第四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采取預拆遷方式,按拆遷規定先行補償,並出售房屋進行安置。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以外以及國家和省級開發區以外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土地。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拆遷補償,用出售的房屋進行安置。本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以外因社會事業和經濟建設需要,成片開發使用的住宅用地,可通過建設固定銷售房屋(農民公寓)進行安置。
第八條已規劃整體搬遷的農民住宅區村莊建設開發,由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宅基地,政府置換或者征用國有土地後統壹規劃建設。
第九條加強進城農民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的產權管理,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
(壹)進城農民的房屋可以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享受宅基地條件的農民;按照計劃,宅基地也可以被征收為國有,宅基地的權利人將辦理轉讓手續並按土地評估價的40%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讓金,然後進入市場交易。
(二)鎮可設立農民住房置換中心,由農民住房置換中心對因區位因素暫時無法依法交易的農民,在支付部分預付款後,將進行購房準備金,余款將在房屋交易後壹次性付清。
(3)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民公寓住宅。進城農民自願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用自購農民公寓住宅用地置換。
第十條
享受宅基地的對象只能是具有戶籍的農村村民。其中,參軍復員和搬遷的人,刑滿釋放的人,搬回學校的人和通過婚姻遷入的人可以享受,而其他遷入的人則不能享受。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壹條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建房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縣級市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每宗宅基地不得超過。
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租且總人數超過6人(壹個子女只計兩個,壹戶只計壹次)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積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宗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搬遷、改建、擴建房屋時,其宅基地面積應當按上述標準核減。
(3)全部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除外)或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除外),且其中壹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足200平方米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因征地同時擁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按壹戶壹宅的標準安排壹處宅基地。但是,如果該戶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計劃生育的除外)或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計劃生育的除外),且其中壹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組成另壹個全部來自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員),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壹方農村村民全部為非農業戶口,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住宅的農民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宅基地:
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範圍內;
(三)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有住房已改為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準宅基地以外有違法建築且未先行拆除的;
已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
(七)農村村民房屋拆遷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得到補償和安置的。
第十三條
經批準搬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農民,應在新房建成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作其他安排使用,並自行拆除原舊房。如不按期拆除,其原有宅基地將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已撤組的原農民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中已確定為住宅小區範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征收為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管理。
第十五條宅基地審批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房農戶應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使用宅基地審批表,並提供戶籍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其他權利來源證明(新建戶除外),以及與申請建房用地壹致的其他證明。
(二)村民委員會對建房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蓋章確認,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後報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報國土資源分局)。
(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後(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應及時與鎮(街道)村鎮建設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核查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並在村鎮建設部門確定的宅基地規劃劃定範圍內按標準核實土地面積,並在《宅基地審批聯席辦公室建議書》上簽字。 符合條件者進入審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並說明理由。
(四)縣級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正式批準使用宅基地前,應當公示戶主姓名、該戶農業人口調整情況、所屬村民小組、宅基地原有房屋及面積、擬批準情況等。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平江、滄浪、金昌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由國土資源局核發宅基地使用證;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高新區由國土資源部門直接頒發宅基地使用證。
(五)建房農戶應嚴格按照《宅基地使用證》載明的內容進行建設,變更建房地點或延期建設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房屋竣工後向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出驗收申請(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驗收合格後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當交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另作安排。如果宅基地所屬的村組制在兩年內被撤銷,政府將收回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而擅自占用房屋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違法用地查處。
第十八條對於利用職權非法批準宅基地建房的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宅基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這些都是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也是江蘇地區的具體規定。詳細說明了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對策。具體解讀了江蘇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通過以上解讀,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江蘇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特點。特別是要因地制宜制定管理辦法,確保流轉宅基地的農民利益不受損害,實現多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