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可參考內容:
法律的分類和特征
壹、法律的分類
1.法律淵源,又稱“法律淵源”,是指具有不同淵源(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立法和政府制定法等)的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因此它們具有不同的法律有效含義和功能,因此也被稱為“法律形式”。
中國社會主義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
(1)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各部、局制定的行政法規;
(四)省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省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市。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規;(七)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
(8)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等。由於作出它們的國家機關級別不同,它們的法律地位或效力呈現等級差異。
2.法律的其他分類
(1)
國內法和國際法
區別:制定法律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制定並在該國(或地區)實施的法律;後者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基本法和普通法
區別:規定的法律地位與制定程序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又稱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制定法律需要特別程序。
壹般法和特別法
區別:適用範圍不同。前者適用於壹般法律關系主體、通常時間和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比如刑法和合同法;後者適用於特殊法律關系主體、特殊時間和特殊地域。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實體法和程序法
區別:規定的內容不同。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是實體法。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著作權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是程序法。例如,民事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
成文法和習慣法
區別:提法和表達方式不同。國家機關制定並以書面形式表達的法律是成文法,國家承認的習慣是習慣法。需要註意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也叫習慣法,與這裏的習慣法不是壹個概念。
⑵特殊分類
公法和私法
-這是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分類,但不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它起源於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創始人認為,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現代西方法學著作壹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屬於公法,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程序法取決於其主體法。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變得模糊,出現了公法和私法的趨勢,也出現了許多無法確定為公法或私法的法律,如經濟法、勞動法和環境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
-這是適用於普通法國家的法律分類。普通法在這裏是壹個專有名詞,特別是在11世紀諾曼征服英格蘭後由法院判決逐漸形成的法律,適用於整個英格蘭;衡平法始於14世紀,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形成了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目前,香港仍然存在這種分化。
聯邦法律和聯邦成員法
3.法律的歷史類型
資本主義類型法律
社會主義的法律類型
4.法制
法律制度是西方法理學的壹個概念,它是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或某種特定的規則對法律進行的分類。也就是說,具有壹定歷史傳統或壹定* *性質的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壹個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德國法系等。)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影響很大。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制定法為主要法源,先例不是形式上的法源;除了制定法律之外,判例是法律的重要來源,所謂“法官制定法律”就是指它。
5.法制
它是指壹個國家根據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同壹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整體,即部門法體系。
(1)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壹個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分類的同類規範性法律文件(又稱類似法律規範)。
(2)部門法與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關系。
——法律規範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壹,也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法律部門由規範性法律文件組成,規範性法律文件由法律規範組成。
法律體系和部門法都由類似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分類。法律制度和部門法是相互關聯的。壹個法律系統可以分為幾個法律部門,反之亦然。壹個法律部門可以包括許多法律體系。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表達法律內容的形式或載體,部門法由許多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
(3)部門劃分標準。
首先,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類型是劃分部門法的首要和首要標準。
第二,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機制是劃分部門法的第二個標準。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或結構如下:
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軍法;環境法;刑法;程序法。
第二,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壹種普遍而嚴格的行為準則。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準則。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4.法律是實施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準則。
常態化意味著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規範的邏輯構成包括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壹般有三種行為模式:(1)可以這樣表現,稱為授權規範;(2)這種行為是強制性的,稱為強制性規範;(3)沒有這種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其中,(2)和(3)也稱為強制性規範。
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後果有兩種:(1)積極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而引起的積極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該行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保護甚至獎勵;(2)消極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規範的規定而造成的消極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的合法性、行為無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規範的其他部分:
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
-確定性規範、委托性規範和適用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