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債務執行拘留多少天?
債務執行拘留多少天?
法律主觀性:

壹、法院扣押債務人三萬元要多久?司法拘留最長只能拘留15天,15天後必須釋放。壹般來說,兩次拘留後,被執行人仍拒不還錢,可以判處刑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調解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罰款的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第116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庭長批準。應發出傳票。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第壹百壹十七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四條拒不停止的,可以強制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負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人無故拖延、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的調查執行決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采取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尋釁滋事、沖擊法庭,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執行人員進行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綜上,法律判決生效後,對於欠錢不還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對於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存在主觀惡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