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牟利的侵權案件
案例介紹
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品牌管理公司)未經行為人童某許可,擅自使用童某照片進行報道和宣傳。童某發現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認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報紙上發布了壹篇名為“美目不動刀專利受歡迎,急需增加50名眼睛失明的女性”的文章,其中使用了童的照片進行配圖。童某以侵犯肖像權、報道導致其社會評價下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壹審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辯稱涉案圖片系購買,僅用於配圖,不存在惡意。同時,涉案報道僅發表壹天,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審法院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童某授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但涉案行為不會給佟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也未侵犯佟某的名譽權。綜上,壹審法院判決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判決後,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認為獲取圖片的方式合法,對童某沒有實質性影響,依法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雖聲稱涉案圖片系從第三方購買,但無法證明該第三方獲得童某本人授權,且涉案行為具有明顯的營利目的,故其行為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最終,北京壹中院判決駁回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聲明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以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侵犯肖像權案件中,除了是否構成侵權外,是否也構成侵犯名譽權、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以及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等問題也容易成為爭議焦點。
首先,侵犯肖像權是否也侵犯名譽權,主要考慮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使公眾因侵犯肖像權而對肖像權人產生誤解,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如果侵權行為足以引起公眾誤解並降低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則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否則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其次,關於是否應該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予精神損害賠償支持。
最後,對於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人來說,損害賠償的數額壹般需要結合侵權人可能獲得的利潤、侵權內容的傳播、被侵權人的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
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就可以視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沒有妨礙的非法理由。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用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這是為他人拍照的行為。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害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完整性的。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情形有三種:
近年來,關於所謂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乎越來越多。為什麽?我認為原因有很多,但歸根結底可能有三個:第壹,攝影師不懂法;二是攝影師以“牟利”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權;第三,攝影師不了解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在報紙上看到他的肖像,他就會起訴要求賠償。
1、“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營利行為侵犯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得經濟利益。然而,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那樣。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
2.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人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醜化、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從上述內容可以清楚地看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雖然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者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從而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
肖像權侵權的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第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和印刷日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其拍攝的電影,將肖像從公共展示中移除等。,並且還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要求財產損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作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壹律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玷汙、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肖像權被侵害的損失壹般為精神賠償。《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③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猜妳喜歡:
1.新聞曝光他人肖像不屬於侵權。
2.服務商受害責任糾紛案例分析
3.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模板
4.侵犯肖像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5.服務商受害責任糾紛案例分析
圖片侵權賠償:1000法律主體性:
圖片著作權侵權賠償:侵權賠償權利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前述補償金額難以確認或無法計算的,可參照提成費確認具體補償金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
圖片侵權如何界定?感謝圖案中的壹些特殊標誌或圖案,只是簡單地調整了顏色和色調,屬於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得歪曲、篡改或抄襲。妳也不應該為了謀取個人名利而在畫上簽名。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侵權的危害
在中國的著作權法中,有關圖像版權的法律非常健全,並且很容易獲得盜版的證據。在近年來的侵權訴訟中,幾乎所有正版圖片的所有者都贏得了訴訟。目前,壹些企業不重視圖片的版權,在廣告和宣傳中使用盜版圖片,其影響如下:
1,侵權賠償
壹般是銷售價格的10倍以上。其他賠償標準還包括根據盜版圖片創造的利益進行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賠償金額可能高達幾十萬元。
2.宣傳前費用損失
企業在廣告上花費了數百萬美元,如果因為盜版圖片引起的訴訟而不得不撤回所有廣告,影響將不僅是圖片賠償的問題。
3.企業聲譽
盜版訴訟將對企業的誠信品牌產生巨大影響。
參考資料:
-侵犯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