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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圖書、報紙、期刊出版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出版事業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和支持出版具有思想價值、學術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出版物。

壹切出版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禁止出版、印刷、發行含有下列內容的圖書、報紙、期刊:

(壹)詆毀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

(二)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顛覆政府或者煽動動亂、叛亂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

(五)損害國家尊嚴的;

(六)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阻礙司法部門依法審理案件;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省新聞出版局管理、指導和監督本省新聞出版工作。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本地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行使新聞出版行政管理職權,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六條各級文化、公安、工商、稅務、價格、海關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各自在新聞出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郵政、民航、鐵路、公路、航運、輕工、商業等部門應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第七條省新聞出版局根據有關規定審查認定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第八條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印刷企業的管理。第三章出版管理第九條設立出版社、報社(社)、期刊社(社),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並按規定報新聞出版署批準,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十條設立出版社、報社(社)、期刊社(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憲法的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和編輯方針;

(二)有明確的主辦單位和縣級以上主管部門;

(三)有明確的專業範圍;

(四)有合格的社長(總編輯、總編輯)和符合專業要求的編輯、記者、管理人員;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及資金。第十壹條出版社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專業出版範圍從事出版活動;報紙、期刊應當按照批準的方針和出版範圍從事出版活動。

作為正式出版物,印有文字內容的日歷、年歷畫、年畫和臺歷應由指定的專業出版單位出版。印刷上述出版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報紙的版(期)目,應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出版社會科學、文學、藝術類官方期刊副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新聞出版局或轉新聞出版署審批;其他正式期刊作為副刊出版,須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並按規定報新聞出版局備案。

增刊(延長期)和增刊應當按照省新聞出版局批準文件規定的日期、語種和格式出版。其內容必須符合本報的宗旨、編輯方針和出版範圍。第十三條出版社變更機構名稱、增加辦證數量等。,應按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更改名稱、贊助商、語言等的官方報紙和期刊。停刊或復刊後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復刊手續;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須報省新聞出版局批準。

報刊社停止出版的,應當向原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將登記證交回省新聞出版局,並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領取《報紙登記證》後,無故不能出版或停刊六個月的,由省新聞出版局吊銷《報紙登記證》。第十四條出版社制定年度選書計劃,經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後,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圖書選題計劃的補充或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出版單位應當將各類需要專項申報的國家控制作品報批,並按照批準的印數和發行範圍印刷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