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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財產轉移?
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時,具體實施如下:

1.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時間應把握在行為發生後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

2.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屬於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如果有線索,可以提供給法院,由法院追回被轉移的財產,並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和拘留。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因為被執行人可能預見到敗訴的後果,也可能在判決書或裁定書下達之前就開始轉移財產,其後果也是將有履行能力轉為無履行能力,其本質仍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的行為。轉移財產是指以贈與、遺棄、惡意低價轉讓等方式隱匿財產的行為。,以達到其非法占有非法財物的目的。壹方妻子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轉移的鑒定:

1,惡意串通他人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物的;

5、短時間內明顯有異常大額資金進出,且無法合理解釋。資產轉讓的性質還應考慮發起機構對證券化資產剩余收益的請求權。如果SPV無權控制剩余收益,交易將被定性為真實出售。但是,如果發起人有權要求剩余收益,證券化交易可以被確認為擔保融資。

此外,法院在界定時會考慮證券化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證券化交易應當定性為真實銷售,轉讓文件應當是正式的轉讓文件,應當體現當事人真實銷售的意思表示,文件中的措辭也應當是銷售,而不是質押或者授予擔保物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

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