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托又稱私信,可分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和完全及不完全制定信托。
1.明示信托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通過生前契約或遺囑為特定的人或群體的利益而建立的信托關系。明示信托壹般需要以書面形式設立,如書面合同和遺囑,但在先例中,有些是通過口頭遺囑確認的。在1848中,蘭戴爾大法官在Knight訴Enight案中指出,私人明示信托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確切的意圖、內容和對象。
2.默示信托,基於對客戶意圖的推定,其最常見的形式是結果信托。例如,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讓給受托人,並要求受托人終身信任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明確A去世後財產的歸屬,可以推定A去世後受托人為委托人信托,此時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
3.建設性信托,如果受托人違反信托法規,私下將信托財產出售給第三方,而買方知道內幕,仍然接受該財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第三方是否同意,他也被視為“推定受托人”,他必須繼續為受益人托管該財產。
4.完全和不完全構成信托,完全和不完全構成信托,也稱為完全和不完全設立信托。壹個完全成立的信托,委托人不需要做其他行為;對於不完全信托,委托人必須采取其他行為才能設立信托。
公益信托又稱慈善信托,是為了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這種信托包括幫助窮人的信托、促進教育的信托、促進宗教的信托以及其他有利於公共目的的信托。這種信托必須滿足三個要求:第壹,慈善信托的意圖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慈善。英國法律中沒有對慈善進行定義,歷史上英國制定的《表法》使用的1601只在序言中限定了慈善信托的對象。在1891國家所得稅特別專員訴Pensel案中,法官根據慈善信托的目的將其分為四種類型,即為扶貧而設立的信托;為促進宗教發展而建立的信托機構;為促進教育而設立的信托和為社會目的而設立的其他信托。第二,慈善信托必須對整個社會或至少相當壹部分人有益。為某些個人利益設立的信托不是慈善信托。對於那些為扶貧而設立的信托,即使信托限制了受益人的範圍,甚至將捐贈者的親屬或公司員工排除在外,它們也是慈善信托。第三,善意信托的意圖必須是完整和真實的慈善。如果信托財產的慈善意圖等同於使用中的非慈善意圖,則需要謹慎衡量所設立的信托是否具有完整和真實的意圖。此外,設立慈善信托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除了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的分類之外,在英美法系中,信托還可以分為設立信托和法定信托;合同信托和遺囑信托;自身受益信托和其他受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