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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需要哪些人?
法律主觀性:

繼承是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由於我國民法典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公證也相應分為法定繼承公證和遺囑繼承公證。繼承公證可以預防繼承糾紛,減少訴訟,維護財產關系和家庭關系的穩定。繼承公證適用條件:公民死亡後,如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或死者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後,執行人是遺產的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攜帶委托書、戶口本、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去公證處。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以請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無論在哪裏公證,立遺囑人都必須在公證員面前簽名或蓋章。遺囑事先已經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向公證員確認確實是本人簽名和蓋章。遺囑人生前變更遺囑、撤銷遺囑或者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重新立遺囑的,遺囑人應當提交原證明遺囑的公證處,並在原遺囑中註明撤銷某年某月某日公證書證明的遺囑。《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需要在當地辦理公證,委托他人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地公證放棄繼承權聲明;2、死者死亡證明和戶籍註銷證明(兩者缺壹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要先拿到公證處的介紹信,到妳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在死亡時由醫院開具;戶口簿上沒有死者戶籍註銷記錄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無需出具註銷證明)。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需要簽署放棄繼承聲明;4.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5。死者的結婚證;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有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簿記載的婚姻狀況;結婚時間長或者結婚證丟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未婚、喪偶、離異的,提供居住地民政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6.死者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賬單等。;請註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處理;遺產稅沒有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完成後,到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收取壹定的手續費。請咨詢房地產交易中心。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雖然法律不要求繼承公證,但如果有遺囑,最好公證壹下,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