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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獨立辯護權的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盡管有上述明確規定,律師的辯護活動是否可以完全獨立於當事人的意見並為自己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 * *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