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原因,代理人可以分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①委托代理人。它是代理人基於委托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作出的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授權的法律效力只有在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委托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職。但代理人辭職時不能給委托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代理。即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享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法,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人。也就是說,代理人根據有關當局的指定作為代理人行事。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壹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推卸責任,或者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法院將另行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代理。②代理關系的喪失
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有:①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消滅;(二)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3)設立法律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監護關系因收養關系解除或離婚而不存在);(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任務完成,委托人或者指定代理解除委托或者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
情況
案情簡介:李在上海工作,父母居住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節,李都回家看望父母。張是李在上海的鄰居,開了壹家餐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來李某家詢問東北黑木耳的市場情況,並委托李某購買50公斤帶回。他還表示,如果黑木耳在上海賣得好,我們將建立長期聯系。李滿口答應。春節後,李從牡丹江市托運回50公斤黑木耳。當他想把它交給張某時,他得知張某在元旦第壹天因飲酒駕駛發生車禍,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他欠了別人的債,餐館被債權人接管了。李某將50公斤黑木耳送到張某家中交給其妻子林某,並向其妻子要錢。張的妻子說她不知道這件事,而且張已經死了,餐館已經被別人經營了。她要這些黑木耳是沒有用的,所以她拒絕接受和支付。李某無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的妻子和兒子接受這些黑木耳並支付價款。
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返回牡丹江市時,委托李某為其購買黑木耳50公斤。他們之間已形成代理關系,張應對李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張某在李某完成代理前死亡,但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張某的代理不因其死亡而終止,且法律未規定代理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終止,故代理關系仍然存在,李某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林某承擔。因此,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妻子林某接收李某帶回的黑木耳並向李某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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