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1.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法律對以下類型的涉外合同具有強制性:
(壹)中外合資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份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則考慮最密切的聯系。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密切接觸地的範圍,包括合同訂立地、合同履行地、貨物或貨款交付地、合同雙方住所地、貨物所在地、爭議發生地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其中,《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判斷。履行地不明確的,如果支付了款項,將在收到款項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履行。
第三,對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限制
1,明示選擇適用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第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同意選擇或者變更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當事人參照同壹國家的法律,對法律適用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對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作出了選擇。
2、選擇範圍的限制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九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適用的法律。因此,涉外合同當事人在選擇合同準據法時,不能選擇外國的準據法。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通過制造特殊連接點來規避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侵犯公共利益。
3、適用法律的順序要求
(1)國際條約與國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除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國際條約的規定優先適用。
(2)如果中國沒有簽署相關國際條約,當事人必須首先找到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法律,然後根據前述法律的規定行使選擇涉外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意思自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提及尚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國際條約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但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不得違反中國的社會利益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體現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其他法律。
(4)如果根據第3項的規定無法找到適用的法律,則可以采用國際慣例來填補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