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基礎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體性:

離婚財產比例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財產壹般按均等比例分割。夫妻離婚時,夫妻可以約定分割同壹財產;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法律客觀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41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31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查明的次日起計算。(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區分個人財產、婚姻財產和家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