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自由裁量權存在於法律適用、事實認定和程序處理中。審判活動是法官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過程,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處理三個環節。有人認為事實認定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而不屬於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我們認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處理三個環節中的自由裁量空間是相似的,法官在這三個環節中具有壹定的靈活性,都需要加以規範。雖然自由心證過程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但並不否認其本質上也是壹種自由裁量權。
第四,自由裁量權不僅存在於自由裁量條款中,也存在於不確定的概念中。有人認為不確定性概念中的自由裁量權與自由裁量權條款中的自由裁量權並不相同,應借鑒德國和臺灣省的做法加以區分。不可否認,不確定概念的自由裁量權與自由裁量權條款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壹致的。壹般認為不確定概念的裁量應該只有壹個正確答案,壹般認為裁量條款可以有不同的答案。但在實踐中,不確定性概念與自由裁量權條款留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空間是壹致的,法官存在的靈活性也需要受到限制,且限制方式存在相似性,可以統壹規範,但在壹些具體的規範制度設計中需要區別對待。德國和臺灣省之所以有所區別,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們在民事訴訟中明確區分了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我國民商事審判沒有明確區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對不確定概念的適用也缺乏規範。沒有必要區分不確定概念的自由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條款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